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公司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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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度
一些违法用人单位是在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岗位,劳动者为获得所需要的岗位,不得不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缴纳用人单位规定的费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些用人单位的用人合同中会有“如有以下情况,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已经是违法了,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任何相应的规章制度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对于已经缴纳抵押金的劳动者,如果在离职时用人单位故意刁难不予退还,可以带自己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将依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收取风险抵押金肯定是不合理的,一个多月没有发工资,那你要看一下劳动合同了,是否有约定每月的发薪日期,如果公司到了发薪日期没有发薪,那也是不对的,你可以拿着风险抵押金的收据以及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的。不过如果想要保住这份工作,那也就只好继续做下去,估计风险抵押金在你离职的时候会退还的。 保险公司的培训属于一般培训,通常都是公司制度、公司文化、推销技巧……由于担心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造成公司培训资源的流失,所以一般的确会把这部分培训费用转嫁到员工身上,所以收取培训费也没有什么不对,只不过对于你来说,在接受培训、交纳培训费之前最好先和公司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协商好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Q2:劳动法关于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风险抵押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依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职工收取任何财物,否则都是违
法的,没有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可以收取抵押金的说法
你好!公司的说法没有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你可以打12333劳动局电话咨询。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规定没有经济损失,劳动法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依各地各人而不同
Q3:公司以劳务费取现135000取出,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之后我可以用来发放员工工资或作为备用金吗
公司以劳务费取现135000取出,借:库存现金;贷:银行存款。之后我可以用来发放员工工资或作为备用金吗---完全可以。你写的分录正确的啊(凭证“摘要--取现”即可)。
不会的。
Q4:请问,建筑劳务公司将现金10000元给一员工,用于工地备用金
员工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10000
贷:库存现金10000
报销材料等
借:库存材料8000+2500
管理费用-福利费2000
贷:其他应收款-xx员工12500 2500元在贷方表示公司还欠员工的。
你好!
再给这个员工2500元就OK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Q5:现金短缺核查后原因不明,则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发现现金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现金短缺核查后原因不明,则应
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清查库存现金时,发现现金溢余,则应
借记“现金”,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明细科目。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资产类账户。是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但是,这个科目给人的感觉是分不清什么是增加什么是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