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劳务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劳务合同书中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口头劳务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劳务合同书中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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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

首先你应该明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的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方的身份由原来的学生变成了劳动者。打个比方,前者好比是“出嫁协议”,后者好比是“夫妻协定”。

  应该说,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是,尽管这份“出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就业协议书也提醒签约者注意: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总而言之,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

  其次,你需要了解新《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立法上对具体标准有限制,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劳动者若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或对违约金数额有争议,可与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须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除协议中有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外,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看,你只需退还不超过10000元培训费,其他均不需要交纳违约金,但是,你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在递交报告后工作满三十日才能离开岗位,否则单位会依法要求你补偿人事更替等原因上造成的损失,同时在你提交报告应该进行取证,避免单位否认已接收辞职报告,你可以要求签收或者录音等方式。三十日后,你有权要求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如拒绝办理,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进行仲裁等!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祝你顺利!

就业协议是专门针对应届毕业生就业订立的,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表格,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就业协议一般对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进行规定,一经订立,三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就业协议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就业协议的条款来看,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对于就业协议已约定的条款,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予以认可。当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业协议就会自然转化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补充文件。因此二者并不矛盾,也不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对于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条款,如果就业协议中有所约定,则应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履行。

首先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们是两个概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方的身份由原来的学生变成了劳动者,因此劳动关系确认即产生法律效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责任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就业协议书也提醒签约者注意: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总而言之,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

Q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那个才有法律效率啊?

两个都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通常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是指为完成特定任务签订的阶段性合同。劳动合同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合同就不一定了。

Q3:公司自己与员工签定劳务协议,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的?

协议上的内容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就是有效的,但如果违反相关法律的话也就是无效的,不具法律效应。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只要没有与法规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经签订就生效了。仁兄一定瞪眼看清楚了。否则可以要求公司签符合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加上其它约定条款也行

原则上,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双方签名后协议即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

1、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Q4:劳务合同书中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乙方如果打官司,诉讼请求是什么呢?所谓的“打赢官司”,宽泛的理解就是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协议义务的话,可以胜诉的。但是协议本身签署的比较宽泛,对于实际权利与义务的归属约定的不够明确。比如说房屋的所有权。协议里边用到了一个“终身所有”的字样。实际上,所有权是可以继承的,不但权利人可以终身所有,更可以被有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按照你们约定的条款,可以给人一种“当事人死亡,所有权随之灭失”的意思。协议当中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有其他不明白的可以给我打电话或者发电子邮件。

正规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啦

没有法律效力,口头只能算是一种约定,打官司的话没有证据,除非还有人能够证明

Q5: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一般约定的是基本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违法。在实际索赔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高于合同约定,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这个其实是逃税的行为,如果合法。。。那还要法律干什么。。。不过只要不被人发现你的工资很高的话,可以说是合法的,这就是法律和管理所存在的脱节,没办法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上订的工资是你工作的最低工资,根据你实际工作的量再给你更多的工资有什么不好.这也符合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反则给你少了,就不对了,就违反了你们合同中的最低工资水平,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看了你这情况,好象是企业在逃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是不合法的,这样的合同怎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