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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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
首先是仲裁管辖,只有仲裁或仲裁不受理后,才是诉讼管辖
劳动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原裁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而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Q2:有关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
劳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在你们当地,如果你们南京代表处没有法人资格的,才到北京来仲裁,他约定北京海定区法院解决是无效条款,除非你们南京不给仲裁,也要到北京公司的注册地的劳动局仲裁,这个合同和买卖合同不一样,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你放心吧。
如你方没有起诉,因现在所在的法院确实具有管辖权,即使你方提起异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所以还是会在现法院审理的。
Q3: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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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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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注册资金。
1、《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十七条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规定:
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3、《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所在地与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 地的,可以根据方便和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选择。
Q4:工伤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如何划分的
1. 工伤案件是劳动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
2. 劳动案件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要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赔偿。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Q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怎么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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