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违约金分别依据最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哪条)

民法典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违约金分别依据最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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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的违约金分别依据最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哪条

60岁以上老人,即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所以,机关单位雇用60岁以上老人看门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雇佣合同;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调整),只能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158条,优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规定。

Q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民法不能调节合同劳动关系(这个由劳动法调节),却可以调节雇佣和劳务关系?

由于法律对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没有下达准确的定义,所以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在实践中较易混淆。现就三者之间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关于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

   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华商互动社区 A3LH3H"~#FC[1]p9i

   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关于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   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

    关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可总结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Q3: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为约定在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签订的协议,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参照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间就某一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参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不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而且与民事雇用合同也存在重要差别: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虽然受雇佣方同样是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但雇佣方的主体资格去不相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2、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虽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而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民事雇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重要标志之一。 3、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基准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协商之外,还存在着国家法定基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绝对不能突破国家法定的底线。 4、国家法律干预强度不同。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明显要高于雇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5、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6、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性质的不同以及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劳动关系和普通民事关系相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而言,无论是实体责任还是处理程序会完全不同。 (吴圣奎)

民事合同包含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虽然受雇佣方同样是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但雇佣方的主体资格去不相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虽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3、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基准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协商之外,还存在着国家法定基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民事合同的内容则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

4、国家法律干预强度不同。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明显要高于雇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合同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过分干预。

5、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民事合同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6、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合同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

Q4:建筑工地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根据

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务农,平时也不用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断断续续,工资也是按完成的工作支付,并且工资发放时间也是不固定的。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六点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用人一方主体的范围较广,可以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范围也同样远大于劳动关系中的范围,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及成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4)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承担较多的法定义务,比如缴纳社会保险,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而劳务关系中的雇佣方一般仅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被雇佣方也仅负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相对来说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较为简单。

(5)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般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时间、标准是固定的,奖金也是提前订立标准。而劳务关系则一般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报酬发放时间,其标准也是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和质量为计算依据,这与劳动关系完全不相同。

(6)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7条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劳动纠纷

1。你和这个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

2。劳动合同也是民法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

3。你可以把合同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4。如果没签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你是被他雇佣的,同样享受合同待遇。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