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最新范本?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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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问题?
不违法。劳务可以单独分包,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要求: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Q2:建筑安装劳务分包
石家庄华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宣】 总承包对石家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有可要求?建筑总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石家庄建设局要求: 禁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建筑劳务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关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将工程发包给石家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需要建设单位的认可吗? 是的,石家庄建设局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是由总承包人集中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价款,其中包括了分包或转包收入。所以营业税政策规定,为了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分包人或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之所以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分包或转包营业税纳税人是分包人或转包人,而不是总承包人,这是因为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分包人或转包人,而不属于总承包人。
Q3: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区别吗
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区别
工程分包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
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Q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范围?
答案:
1、可以,a要对b和c的合同中负连带责任;
2、a在bc合同中起保证作业,在保证期限内是要付连带责任的;
3、ab劳务合同和bc买卖合同之间是独立的,无关联性
Q5:劳务分包包含什么内容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是现在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劳务作业分包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通过现有的几种劳务分包形式的比较,找到一种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有利于劳动纠纷顺利解决的劳动关系形式。 随着项目管理法的推广,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进一步“两层分离”,施工生产过程中,往往由于在经过全面调度平衡确定在人力、船机设备等方面施工力量而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同时合同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逐渐转换为劳务作业分包形式。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