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不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事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不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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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你的上述民事答辩状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1、条理不清晰,使阅读者看起来很累(主要是法官),不利于法官理解你的主张。

2、缺乏法言法语,不够专业。建议在答辩意见中尽量避免使用反问句,而以陈述句清晰明了的阐明己方意见(记住,法律文书不是写小说)。当然,你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时可以使用反问句等各种方式表达你的主张。

3、答辩状应当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结合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有针对性的答辩。

4、你引用的法律不正确(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在文中引用的《劳动法》,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请注意:《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存在,但不是同一部法律),且对法律条文引用的表述不正确。

5、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因为未看到对方起诉状及劳动仲裁裁决,故此不并发表意见。

6、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Q2: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南宁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1979年x月x日出生,住南宁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2012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2012)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201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2010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2012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中,答辩人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辩人认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南宁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PS: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73号领东尚层2011室。

联系电话:0771-5520114,

电子邮箱:1125834591@qq.com.

Q3:劳务纠纷如何写诉讼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的,则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作为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有过错,用以主张减轻自已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一般不可以诉讼。

Q4:劳动法合同纠纷申辩材料怎么写

应该说的是仲裁申请书吧?如果是的话,就先到劳动局去要几份,起码也是两份以上,生手写这个会出错,然后再复印几份备份。把对方和你的地址必须要写清楚。然后你要告对方什么,那几条写清楚,再后就写事实与理由。实在不会的话,如果你在上海就打这个法律咨询平台的电话吧12348这个电话服务态度还挺不错的。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 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住所地:xxx

被诉人:xxx公司

证照号码:企独xxx第xxx号 (——注意此项需要你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打印,每份要交费几十元)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性别:xxx 职务:xxx

联系电话:xxx

住所地:xxx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

(至少要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一份给仲裁部门,一份由仲裁部门交给公司)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 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住所地:xxx

  被诉人:xxx公司

  证照号码:企独xxx第xxx号 (——注意此项需要你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打印,每份要交费几十元)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性别:xxx 职务:xxx

  联系电话:xxx

  住所地:xxx

  请求事项:

  要求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赔偿金33000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在1997年8月16日入职xxx。本人工作职务为工帐及人事部主管,负责xxx等。

  在xxx,并要求本人于当天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提前解除了本人的劳动合同。

  本人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本人的合法利益,原因是:

  公司单方面非法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造成本人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有权要求公司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1、写清你不应被罚的理由

2、表示虚心接受处罚并积极整改的表现

3、写出免于(减少)处罚的和理由。如企业运行艰难,资金困难,要求贵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免于处罚等。

我想你应该说的是仲裁申请书吧?如果是的话,就先到劳动局去要几份,起码也是两份以上,生手写这个会出错,然后再复印几份备份。把对方和你的地址必须要写清楚。然后你要告对方什么,那几条写清楚,再后就写事实与理由。实在不会的话,如果你在上海就打这个法律咨询平台的电话吧12348这个电话服务态度还挺不错的。

(至少要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一份给仲裁部门,一份由仲裁部门交给公司)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 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住所地:xxx

  被诉人:xxx公司

  证照号码:企独xxx第xxx号 (——注意此项需要你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打印,每份要交费几十元)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性别:xxx 职务:xxx

  联系电话:xxx

  住所地:xxx

  请求事项:

  要求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赔偿金33000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在1997年8月16日入职xxx。本人工作职务为工帐及人事部主管,负责xxx等。

  在xxx,并要求本人于当天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提前解除了本人的劳动合同。

  本人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本人的合法利益,原因是:

  公司单方面非法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造成本人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有权要求公司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公司支付给本人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500元/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得出经济补偿标准是16500元,其计算是以下两部分之和:

  第一部分,是1997年8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当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0.5月×1500元/月=15750元;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24日按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0.5月×1500元/月=750元。

  鉴于公司属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本人现在要求公司一次性向本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16500元的二倍计算,一共是2×16500元=33000元。

  此 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

  年 月 日

  附:1.副本 1 份;

  2.书证 4 件。

Q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注意事项

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时,与提供劳务有关的侵权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宜注意致害责任和受害责任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区分,选择适用相应的案由。

1,受害者可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人,或者在起诉雇主过程中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2,雇员(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以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以雇主为被被告起诉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