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的,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
内容导航:
Q1:追讨建设工程劳务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也许是的。
Q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释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Q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Q4: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的,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
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
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典型案例】汪某是一个包工头,为工作方便请了司机杜某为其开车。一次外出去谈生意,杜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汪某撞成重伤。经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承担权责。
汪某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汪某起诉杜某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
杜某因过错导致汪某受伤,构成侵权,应向汪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杜某与汪某有劳务关系,汪某在管理上有失职之处,对汪某的损失应由杜某、汪某合理分担。
据此判决杜某赔偿汪某2万元。
【争议观点】
就个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主不能要求雇员赔偿。在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对用人单位之内和之外的人造成伤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被侵害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有观点则认为,应按侵权关系处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即应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公平合理地处理相关利益关系。
【理解与适用】
对个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首先要研究能否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应当说,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用工者与被用工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是一致的。但同时,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对被用工者的法律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劳动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兼顾保护之下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基于这种侧重保护的价值取向,也基于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下基本的、关系社会基本公平和基本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者的利益在法律上有特殊的保障,这种特殊保障的另一面则是用人单位承担更多、更重的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国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因如此,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自身受到伤害,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工伤保险机制承担相关责任);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对用人单位之内和之外的人造成伤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被侵害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而劳务关系则有所不同,劳务关系在性质上属于雇佣合同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契约关系,同时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低于劳动关系,个人雇主无论在管理能力和经济力量上都弱于用人单位,故法律对雇员利益的侧重保护并不突出。表现在,雇员因劳务致人损害虽然也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但这首先是为了保障被侵害人的利益,在雇员与雇主的内部关系上,雇主对雇员的追偿权有明确规定,且在口径把握上也较之用人单位的追偿权要宽松。由此推论,由于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在雇主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上应不同劳动关系之下类似问题的处理。
同时,还要看到,《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之下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的处理显然不同,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表明在劳务关系内部利益衡量的走向是按侵权关系处理雇主与雇主之间的人身伤害。按照这一规定,对雇员凶劳务受伤雇主并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全责,而是按其过错担责。由此也可推论,在雇主因雇员过错受损害时,雇员也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否定此种情况下雇员的赔偿责任,对雇主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时在法律适用上,可通过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规定弥补法律漏洞。
同时,在利益衡量上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劳务关系下对雇员或雇主的自身伤害相对方应按过错担责,但毕竟雇员相对处于弱势,立足公平考虑,借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基础上,应对雇员一方的过错进行限定,即只有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才对雇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雇员只有一般过失时,原则上对雇主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的损害,雇主只要有一般过错,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来分析前述典型案例,汪某作为包工头与其雇用的司机杜某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汪某出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杜某对交通事故有重大过失,承担全责。杜某对汪某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法院在处理上考虑汪某管理失职减轻了杜某的赔偿责任。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法律规定。
Q5: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可以加保险吗
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正确理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关键是要充分认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以便从过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进而正确认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与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过去称之为临时雇佣关系,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去称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后者的细化,更为具体。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些主要理论,与我国当前存在的个人劳务关系已不相适应。主要包括:1.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因为雇主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以应当对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一般是为完成一定工作而提供劳务,劳动时间短且具有不稳定性,接受劳务者从提供劳务者那里获取的利益较小。2.危险控制理论,即雇主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而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已不明显,接受劳务者控制劳务活动、减少危险的能力较弱。3.危险分担理论,即雇主虽承担事故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接受劳务者为自然人,不一定从事商品生产。4.风险来源理论。即因为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致害风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雇主承担致害风险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大多是因为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选任不当、临场监督和指导不力以及提供劳务者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就我国现实存在的个人劳务关系而言,情况已经比较复杂,简单地适用无过错原则,无疑是忽视了对接受劳务者合法权益的兼顾。此外从制度安排上来看,在我国个人劳务关系并没有被纳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个人劳务关系仅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而无过错原则显然打破了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平衡。因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是对现实中个人劳务关系的适应,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两个不同的赔偿,保险是是商业险,单位是社会险。
属于工伤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买了工伤保险由保险赔付,没买的话由公司全额赔付。
没有合同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工作服,证人证言,录音等
公司没在一个月内申报,您可以再一年内自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都可以申请。
工伤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离职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纵横法律网-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保文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