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我承包一个小工程,刮腻子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我承包一个小工程,刮腻子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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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承包一个小工程,刮腻子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怎么写

你好,代写文书,经济合同,承包协议,一千元起价。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在合同法第272条有直接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9条是对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1983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也有关于分包合同的规定;其后各地颁布的关于建设(建筑)市场或工程承发包关系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中也都依法规定了相关内容。所以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之规定,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二者的区别: 1.标的种类不同。工程分包的是建设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完成方式不同。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只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3.签订条件不同。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则不需要业主同意。 4.合作管理方式不同。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价款结算不同。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劳动力单价和工时数量进行结算的。

Q2:如何审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将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分包方是违法的二次分包还是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别:

  1、发包的主体不同。专业分包的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不能再次作为发包方进行二次分包。而劳务作业的发包方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人。

  2、是否须经工程发包人认可不同。《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对劳务作业分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须经发包方认可。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见,劳务作业分包并不以发包方的认可或合同的明确约定为条件。

看分包合同、审量、价、费

一、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填写的内容与建筑施工合同内容是否一致(需要留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三、主要查看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涉及到工程人工费的问题,人工费一般是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要看是框架还是砖混结构),劳务分包管理费一般都是按照人工费的百分之几收取,此处需要计算,也是审核的一个重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对你有帮助,祝工作顺利!

看分包合同、分包工作内容、看工程量、看单价、汇总就好了

一、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填写的内容与建筑施工合同内容是否一致(需要留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三、主要查看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Q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将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分包方是违法的二次分包还是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别:

1、发包的主体不同。专业分包的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不能再次作为发包方进行二次分包。而劳务作业的发包方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分包人。

2、是否须经工程发包人认可不同。《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对劳务作业分包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须经发包方认可。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第3款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可见,劳务作业分包并不以发包方的认可或合同的明确约定为条件。

Q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范围?

答案:

1、可以,a要对b和c的合同中负连带责任;

2、a在bc合同中起保证作业,在保证期限内是要付连带责任的;

3、ab劳务合同和bc买卖合同之间是独立的,无关联性

Q5:分包合同是什么意思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合同交界面(也称合同界面),是指在一个项目中合同与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的相邻的交接面,界面越多管理越难,往往在界面处存在合同责任不明确等缺陷。

如模板工程与混凝土(以下简称“砼”)工程中,由两个劳务单位分别承包的前提下就会存在这样的界面缺陷。首先,施工符合规范:砼工程浇捣完成后达到了相关规范要求(如板的平整度在偏差范围内),在同道剪力墙的支模工程中也符合规范要求。

其次,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剪力墙底部由于砼板面存在高低偏差,导致剪力墙底部出现较大的缝隙,于是在剪力墙浇捣砼时由于漏浆而使剪力墙出现了蜂窝、麻面、烂根的缺陷。

然后,责任谁背:两个劳务单位都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1)模板缝隙是由于板、砼两方面的不平引起的,(2)漏浆是由于模板底部存在缝隙而产生的。

最后,结论:以上情况就是合同界面产生的问题,所以合同界面越多管理起来越难。但如果由一个劳务单位承包,这个责任将十分明确的由劳务单位承担。一个项目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就存在合同界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专业承包,也包括各种的劳务分包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