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的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的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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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师上课讲到普通合伙企业,然后说到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请问怎么理解

你的问题有点混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其合伙人不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劳务出资。其立法原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他运营管理全部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无法让普通合伙人去运营管理的。

可以的。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Q2:普通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

不行。

普通合伙可以劳务出资,因为普通合伙对其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可以的

Q3:股东出资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

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虽然出资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是仍是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不能。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把劳务列为股东出资方式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Q4: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的,国家规定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物,专利技术等来出资。劳务不在这个范围内的。

Q5:资产清算,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时怎么给劳务出资方分配剩余财产?

依据合同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可见劳务出资的估价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了。在清算时当然也按照评估的价值返还。

不明白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