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违法分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违法分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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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怎么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Q2:雇工受伤雇主应负什么责任

在你所提的案例中,有很多种可能,以下一一分析。

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员没有成为其成员时,既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形成事实上地劳动法律关系时,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

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有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才可不承担责任。但这两种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很难举出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不问雇主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员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使用这一原则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所以,顾主应当负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的相关费用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

先要看雇员是什么原因受伤,如果不是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期间受伤(非职务受伤),那么就要自己负责;如果是在工作时受伤,那么该用人单位对雇员就有赔偿责任,当然,最好雇工和顾主之间签有劳动合同,这样更受法律保护.更有法律效力.

全部责任

如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应依法进行赔偿

反之,只能任倒霉

这要看雇员是什么原因受伤:如果不是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期间受伤(非职务受伤),那么就要自己负责;如果是在工作时受伤,那么该用人单位就有赔偿其损失的义务,当然,最好雇工和顾主之间签有劳动合同,这样法律保护会更好行使

如果是雇佣关系,到法院起诉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劳动关系,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Q3:劳务伤害责任划分问题

你好,具体比例在这里也不好说,法官一般会公平判决的。如果不是客户要求,对于受的伤客户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这个要求,他起码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Q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划分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怎么跟你说呢? 劳务合同是民法规定的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合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立案的案由,是雇员自身受害向法院起诉时立案的案由。

Q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