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挣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国劳务挣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导航:

Q1:我想办理出国劳务业务

你这种情况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是能写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的,最多只能写劳务咨询或就业咨询,也就是说是一个咨询公司.

现在办理出国劳务还是很容易的,但是选择有就业前景和志愿发展的工作是最关键的,现在国际汉语教师是个很有前瞻性的工作,你可以现在国内考取教学资质,出国就可以从事这行。

我们国际汉语教师培训同时让您掌握现代网络科技技术和在线教学技能,让您采用全球最先进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可视化“教学平台&工具”,帮助您实现“全面、专业、高效”的对外汉语教学能力,让您成为对外汉语行业全球发展的受益者和创业者。

Q2:申请出国劳务手续有哪些?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8)5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苏外经贸经(2008)1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国劳务必须通过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中介公司等有资质的企业办理。 出国劳务办理护照须递交材料: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与出国劳务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包括经省或市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外派劳务项目审批表》复印件、经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原件或境外就业机构提交的经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境外就业人员名单表》原件和《境外就业确认书》原件。

劳务去美国基本没有可能。去韩国的话要找一个有经营权的公司报名后经过考试才能去,只要你符合他们的标准就行,普通人都能干没什么特殊要求。但办护照有标准,受过刑事处罚的等五种情况不能办,公安局有具体规定,没犯过法的没问题。

Q3:出国劳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由申请人准确、完整、清晰填写“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小2寸,32mm×40mm)。

2,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有如下规定:

(1)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相关证明。

(2)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相关费用证明;或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证明。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事馆的定居相关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5)出国就业,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雇主的雇用、聘用证明。由劳动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有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3、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

4、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相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事实上,只要年龄在一定的范围内,没有犯罪或者其他传染病等。任何人都可以考虑出国劳务。不同的国家往往要求不同。从大的方面来讲,国家越发达,对于出国人员的要求越高。因此,非洲国家比亚洲国家要容易办理,而亚洲国家比美洲以及欧洲国家要容易办理。国家不同,但是一些基本的要求是一样的。

  • 年龄。一般新加坡这些国家要求在18-35岁之间,发达国家一般要求的年龄范围在22-48岁之间。当然也有其他年龄要求的。

  • 学历。学历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标准,主要是根据工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初中以上学历也可以出国劳务。

  • 专业技能。技能方面也并不是要求非常高,有一些工种要求非常的简单,比如包装工、洗衣工等这些人员。

    以上三个问题了解之后,其他需要注意的就是没有犯罪记录以及传染病这两大方面。剩下的就是一些最基本的个人信息资料了,比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结婚证(单身就不需要)、工作照、个人免冠照、工作证明等。

Q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权限

凡属下列类型的外派劳务人员,由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1、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经国家经贸部批准的我市其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我市对外公司)外派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

2、全国或地方性专业公司从我市选派出需我市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的劳务人员。

3、我市企事业单位执行经特许直接对外签订的劳务合作项目合同外派的劳务人员。

4、根据个别国家和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的我市公派劳务人员。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程序

1、我市对外公司直接签约或从其他有对外经营权公司转接的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由对外公司向市经贸委申报其出国任务请示,并附项目合同或有关文件,由市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南京市经贸委出国(赴港澳)劳务任务批件”。

2、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我市或我省省级对外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公司承接,需市经贸委下达出国批件的项目,或执行经特许直接对外签约派出的劳务人员,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委申报其出国任务请求,并附项目合同或有关文件,由市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3、我市在经贸部特定国别、地区或未建交国家承接的项目,其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属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的,由市经贸委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4、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我省省级对外公司签约或转接项目派出的我市劳务人员,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统一由省经贸委审批,下达“江苏省经贸委出国(赴港澳)劳务任务批件”并抄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示不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5、有外派劳务权的对外公司跨地区在我市借调劳务人员或我市对外公司跨地区、跨部门借调劳务人员,由有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向被借调人员的审批部门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如有关审批部门同意派人,应向外派单位的审批部门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6、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县、区和市局副职以上的党政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审批和出国任务的下达,仍按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

7、根据分级审批的要求,申报出国任务的单位在请示中需注明分级审批的人员或人数,属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的人员由市经贸委下达出国任务批件;不属市经贸委审批的人员由市经贸委转报市政府,按照出国审批权限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8、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时,如出国劳务人员已确定的项目,则批件明确到人;如出国劳务人员未确定的项目,其批件只明确项目出国的人数。外派单位必须严格按所批项目派人,做到专项专批专用。严禁其他项目挪用或借用出国指标。第三条 外派劳务人员政审材料的出具

1、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2、城镇私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3、农民、渔民、牧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本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的政审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4、上述人员凡需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须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政审批件的办理

1、外派劳务人员的单位,在收到该项目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后,即可对拟出国人名进行有关政审工作。

2、凡属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承接的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其政审材料交上述公司复审,并下达政审批件。

3、根据苏政发[1990]30号文,凡经特许的企业直接对外签约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由其所在的区、县、主管局(公司)复审并下达政审批件。

4、外派劳务人员中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县、区和市局副职以上党政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出国政审和下达政审批件,仍按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

5、为掌握项目中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情况,我市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在下达其政审批件时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备案。

Q5: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章 签证的申办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第十二条 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第十四条 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第二十一条 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