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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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节能减排设备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行业都实行了营改增,故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条件。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四)消费税

  将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如烟、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的鞭炮焰火、气缸容量3.0升以上的小汽车等适用较高税;对低污染、低能耗的电动汽车、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五)车辆购置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2015 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对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按排量大小共分7档税额,最大排量乘用车的车船税额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Q2:我们是一家收购废旧电池加工处理的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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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什么叫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 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 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 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 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琉泊、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 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 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 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 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 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锐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 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锤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 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 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 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 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渣)锅炉炉渣、硼 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 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 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 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 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 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 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 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 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 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 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 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 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未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 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 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 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 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 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 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 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 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 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 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 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未、粉尘、污泥等 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 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 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 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 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 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 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 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 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 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 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 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 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

  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 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 化肥;

  5、利用化工废液、蒸馏或精馏斧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 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 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 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 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 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 水;

  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 氯化石腊等盐化工产品;

  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 产的钢锭产品;

  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 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 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 汽、电;

  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铰、硫氰 化物、硫代硫酸盐;

  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氢、氦、氧等气体;

  4、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 火材料粉尘、沥青;

  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 其加工产品;

  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 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 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 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 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 代硫酸钠、硫豚、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 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铰、亚硫酸镀、硝酸钠、草酸;

  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 气、轻烃、硫磺;

  9、燃煤烟气脱硫付产品的硫酸、磷馁、硫馁、硫酸亚铁、 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 色金属、硫酸;

  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于冰、液体二 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 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 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未及其制品;

  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 化工产品;

  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 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 属和生产的产品;

  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 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 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 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 水材料;

  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 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 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 轴瓦;

  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 品及复合材料;

  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 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 生物化学制品;

  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 次小薪材、抚育问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 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 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 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 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个 太竹制品(如木竹牙答、小灰条子、太竹条等)、草酸、锯未炭 棒以及长度在之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未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 香料、中药材;

  3、利用锯未、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锯未生产的菱镁制品;

  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 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 旋藻、鱼、贝;

  10、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 甲壳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Q4: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Q5:企业生活垃圾处理收入是否征增值税

如入账,应征收增值税。因为它也属于货物。

没有对此深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的退税率为70%。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④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⑤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⑥“垃圾”概念符合相关目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