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否以劳务出资?开股份公司的程序?

合伙企业能否以劳务出资?开股份公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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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一、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

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

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二、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

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1、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2、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3、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三、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四、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2、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3、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4、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哪些重要法律问题?

签订股东出资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虽然股东合资协议的确不是程序上必备的文件,但签订合资协议对于明确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具有重大意义。

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介绍股东签订合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Q2:开股份公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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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程序的第一步,它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有关公司的组建方案、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的共同意思。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来抵充股款。以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有关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且要依法办理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

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应该根据所要募集的范围杂相应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同时,发起人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

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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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

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必须通国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而且必须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

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图

股东 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验资机

向公司登记 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

机关申请名 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没有好坏,据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参考下面:

学习关键点:特殊点记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方式 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期限 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出资),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是五年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是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是五年;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只要有申报的出资即可 可以分期出资,出资期限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 最低限额 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500万元 没有法定限制 没有法定限制

    关键点:1、几种出资的方式基本相同,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点,就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他均不能,这个考点考试时经常容易考到。我们要记住的是只有普通合伙人有这个特权。其他的能用什么出资不能用什么出资,基本是相同的,记住一个就都记住了。

    2、出资期限和出资限额这两部分,主要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个人独资和合伙一般了解即可。这里记住两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既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能低于最低限额3万元。取二者中较大者来比较。

    ◆注意: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是指只要任何一个或几个股东的出资不低于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都大于自己出资额的20%.也就是说公司在收到首次出资的时候,只要大于注册资本的20%就行了,不管这个出资是谁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也是一样理解。

Q3:关于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

最低限额是,有限公司出资不得低于3万元,就是说如果你的注册资本是6万的话,按20%是1.2万元,但不能低于3万元。所以你的首期出资必须是3万元.

股东不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以上说明,公司法不允许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下用劳务出资。

Q4:关于技术入股的一些疑问

有力出力那是劳务出资啊,公司不行的,只有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在法律上讲的话,你们属于合伙经营。而你的技术不是属于真正意义上技术,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法律上讲的技术是一种专利技术,而你实际上是以你所掌握的养娃的知识去投入。

对于这种情况,你可以和老板做一个具体约定。看你的劳务出资以多少出资为宜,这个主要就是看你们双方的约定。

具体约定清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以了。你把邮箱给我,发《合伙企业法》给你了解了解、

律师什么的这倒不是在重要,只需三人约定好股权比例,比如朋友的朋友全资可以让其控股,签订出资协议和章程,办理好工商登记即可。验资时候分几个人户口验资即可。

创业关键是要把事情做起来,虽然说能同患难,难共富贵,但只要在成立之初将股比分配好就成。

未来如果收益好,可以在明确下各自的职责和收益分配问题。

Q5:什么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在公司的投资中可以有劳务出资方式,但是这种劳务必须属于智力劳动不能属于体力劳动,至于合伙企业是与公司不同性质的企业,公司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财产的无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称股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只能称合伙人,至于公司投资中的劳务投资必须通过股东协商认定或经过评估可以折成现金数额的股份,属于无形资产投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于劳务出资不属于“货币出资”,也不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取得公司的股份。

但是,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股权长期性激励。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可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取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用于激励的该些股权的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