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劳务合同注意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应该需要的注意事项)

签署劳务合同注意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应该需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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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1、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从证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陕西千里马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专业的劳务派遣。

2、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是派遣公司缴纳)的法定义务和没有依法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不缴、漏缴社会保险;

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4、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的义务、劳动纠纷的处理等等,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区分法律责任;

5、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6、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7、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8、将老员工转给派遣公司之前,应先征得老员工的同意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会涉及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的规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

三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工单位认为劳务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员工、驾驶司机等。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某超市保安对消费者实施搜身或殴打等行为,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性决定,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企业认为劳务者是在为用工单位利益活动中造成他人侵权的、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同时为了督促派遣企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几率是比较高的,例如保安岗位。为了避免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如果派遣企业由于没有依法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企业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二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做到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为了防止派遣企业拖欠工资行为造成的连带风险

Q2:在劳动合同中应该需要的注意事项

您好。

一般劳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有以下几类:

1.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等问题;

2.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

3.工作时间及休息;

4.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构成及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等;

5.社会保险缴纳;

6.劳动保护;

7.规章制度;

8.纠纷解决等。

这些是最基本的一些事项,另外根据工作内容及单位性质的不同,还可能涉及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培训费用、最低服务年限、竞业禁止协议、信息保密协议等。如果需要范本,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会有范本提供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部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3.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该需要的注意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法律后果区别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若“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的规定条文为第七条至二十八条。

Q3:签订劳务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以下注意事项: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第四,合同内容要全面;第五,合同内容要合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Q4: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如果属于签无固定期限的就按无固定期限合同签定,劳动合同法有时是在约束劳动者,同时也是约束用人单位,如果你们需要单位稳定发展,其实签定无固定期限还要好些,现在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每次培养新员工对单位也不是很好,用些熟练工其实会降低劳动成本的。

直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咨询他们的意见重签有固定期限合同。

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和同。

股权变更与如何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以员工近公司的时间签合同比较好,自2008年1月1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Q5:签劳务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我国的劳动保障法中规定,如果公司方要辞退员工,或员工准备离职的,必先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可以向其索要下个月工资做为索赔。你们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不必害怕,因为此时,你已经有了劳动事实,没签合同是公司方的过错,你可以就此去当地的劳动局告发那个公司,据我了解,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公司方处以员工人数每人500元的罚款。所以无论怎样对员工都是有利的。如果还不清楚,建议你去北京劳动网上去了解一下。那里有咨询电话。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