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案例2020?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急求!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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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个关于劳务纠纷的案例求专业人士解答,见问题补充。是关于农民工的。

【承包 争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号142号规定: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穿袱扁惶壮耗憋同铂括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谁写的欠条找谁要

qu gaota

1、李某找王某要钱是正当的,找别人就错啦;

2、王某说甲公司欠他工程款而没有钱给李某是没有道理的,甲公司欠款不欠款,是王某自己的事,它与欠王某的钱无关;

3、王某给李某出具欠条是有人性的,并注明原因是合情合理的;

4、李某就是应向王某要工资,如果王某打赖的话,李某可以到劳动仲裁(或法院)告他。

Q2:劳动纠纷案子

劳动合同要到劳动局备案的,如果你们的合同不是劳动局备案的格式,可以告单位,并且可以请求劳动仲裁裁定单位给付双倍工资。

空空

Q3: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纠纷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因公司名称及公司法人的变更而取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Q4: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急求!多谢了!!

岗位是不能随便调动的,调动岗位是需要经员工同意的.如果职工不同意调动,厂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员工补偿金,只要你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是不能只发你50%工资的.详细的情节,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劳动局.他们的这个约定是不合法的.

问题一:性价比太低,质量不到位啊

问题二:

1、使我国的彩电行业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工业体系。

2、长虹通过多次的降价活动,将家电行业带动成为我国最具市场经济特征的行业之一。

3、使国内彩电企业成功地完成了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的转型。

4、使家电行业成为国内最早实现产业集中化的行业。

问题三:

定价策略如何与其他营销组合策略协调配合:

(1)定价策略和产品策略配合使用,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市场定位,质量,形式,包装和品牌形象相一致。(2)定价策略与分销策略的配合使用,主要体现在应结合企业采用的分销渠道类型和分销地点的需求特性进行定价。(3)定价策略与促销策略的配合使用,主要体现在应结合企业采用的促销手段进行定价

记得采纳!

Q5: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张某等人如果没到曾经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那应该向单位缴纳培训费。

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

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

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

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