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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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享有支配权、监督管理权;但是承揽关系是绝对平等的民事关系,承揽人自行安排、自行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口l1。1.前者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后者承揽人的劳务给付则是独立劳动。2.前者劳动者的工资是计时工资(一般要求按月支付);后者承揽人的报酬则是计件报酬。3.前者以一定期限的存续为原则;后者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4.前者的劳动为种类劳动;而后者系特定劳务。5.前者的用人单位承担危险责任;而后者承揽人自负危险责任。6.前者的主体是恒定的,有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后者的主体要求不严格。
Q2: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地点在工厂车间,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由厂方分配生产任务,按加工合格的产品计件付给报酬。张某应聘后被工厂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该厂管理比较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生产任务即可以离厂回家。劳动报酬的领取也是随机的,工厂资金比较充裕的时候,就按劳动者前一阶段加工的产品的数量付给报酬。2005年1 月,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被切伤左手,住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3000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7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服装加工厂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张某不是该厂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服装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对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因为张某与该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在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而张某在为该厂劳动的过程中,工厂没有为其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这说明张某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以自己的劳动技能为工厂加工产品。在张某与该厂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口头上的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张某是在工厂内劳动,但仅仅依据劳动地点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片面的。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张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张某是为某服装加工厂加工产品、完成承揽任务时受伤的,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某服装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是在某服装加工厂在当地招工时被聘用的。张某被聘用后,就是该厂的工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厂为张某分配生产任务,张某在工厂里按工厂的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张某自带生产工具,这是由工厂的生产条件简陋、生产设备和工具不充裕决定的,并不能以此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张某没有按固定的时间上下班,是由于工厂自身的管理松散造成的,不是劳动者的过错,更与劳动关系的有无无关;张某按加工合格的产品的数量,不定期地领取劳动报酬,只是说明工厂与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不是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某服装加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宣判后,某服装加工厂表示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正确审理本案的前提是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中使用的是“职工”一词而不是劳动者。职工一词的含义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从事加工承揽业务的劳动者,不认为是职工,其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的合同,都是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动的基础上的。两者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按排生产任务,指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并以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
本案在某服装加工厂招聘张某的过程中,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其管理较为松散,既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其他劳动要求,但这只是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能以此来否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会为企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大开方便之门。某服装加工厂在录用张某的时候,采取的是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张某,自己作为定做人,张某作为加工承揽人。所以当事人双方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工厂向张某安排生产任务,并明确指定生产任务要在工厂中完成。按照工厂的要求,张某自带生产工具,这是由于工厂的生产条件不完善造成的,不能以此来认定两者的关系是加工承揽关系。
本案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企业管理混乱,用工制度不规范,加之企业的经营者有意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的。只有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落实其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企业完善用工制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劳动管理秩序,促进企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你们工厂和受伤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或者叫做劳务关系,队长只相当于“保姆”中介人,因为队长没有资质,不是公司,所以你和受伤员工之间也是劳务关系,虽然不直接给他钱。如果队长是一家公司的代表,那么你们之间有可能属于劳动关系,或者还是劳务关系,但是你们就不会有太大的责任了。
所以记住,在对外承包工作的时候,最好找有资质的“单位”而不是个人。比如装修,你找个私人帮你干活,受伤摔死了,责任几乎全在你,如果你是找的装修公司,工人受伤了,大部分责任在对方的公司。
Q3:法院怎么区分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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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雇佣)是指提供劳务者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的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者区别:一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为标的。劳务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不看重工作的过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工作过程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提供劳务者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监督和控制,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有从属关系。三是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工作的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四是风险转移不同。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对此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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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Q4:劳务关系中怎样区分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雇主、雇员、承揽人、定做人?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一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业主或建设方是发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是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是分包人.
三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雇主和雇员是劳动关系
雇主是用工者,雇员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 承揽人、定作人是承搅加工关系.
承揽人承接定作人的业务,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Q5: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不论谁和谁签订合同,都是雇主和雇工的关系。好比金字塔的最顶尖是法人代表,第二层是最高层雇工代表,以下层层是雇佣关系。但是,雇主作为法人代表,要对每层雇工负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法律关系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最常见的承揽就是修理各种东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雇佣就代表着雇工出现意外,雇主负责,承揽则是承揽人对手下雇佣负责,定作人对承揽人和手下雇工出现的意外不承担责任。
人把原材料或者物品交给承揽方,人到时候直接给钱拿东西就行了。装修工程和建筑工程合同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装修合同签订后,直接把材料和图纸交给对方,对方因为施工发生意外的话,是承揽人(雇主)对其手下的雇工产生责任。
这时候的承揽人和手下的雇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上边的例子应该可以比较出雇佣和承揽的界定了。
承揽一般代表着少点责任,雇佣关系则责任就大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11条清楚说明了雇佣关系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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