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评标支付的专家劳务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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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设阶段企业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如何在建工程成本中列支?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建工程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费用(开办费)”与“在建工程”资本化科目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用归集科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只有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才可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Q2:评标支付的专家劳务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评标支付的专家劳务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
Q3:筹建期间,请专家来评审设计图纸发生的费用,可以到地税开具劳务发票吗?要通过专管员吗?
不需要通过专管员,凭专家个人身份证、公司的支付证明(项目、金额、公章)直接到税务局的征收大厅窗口去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收(8%左右)。公司凭发票支付金额并列管理费用。
Q4:建设阶段企业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如何在建工程成本中列支?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建工程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费用(开办费)”与“在建工程”资本化科目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用归集科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只有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才可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Q5:宁波市评标专家报酬管理规定?
为规范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甬政发〔2010〕26号)等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浙江省、宁波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选聘的浙江省内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二、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招标人负责支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另有约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按照本规定的支付标准单独列支。
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如实填写《宁波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登记表》,由评标专家签字后统一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并复送一份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组成。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按照每人每天430元的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五、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实际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为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时间止。
(一)评审费以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专家已报到,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已报到,项目因故延期评标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
(四)专家已报到,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
(五)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六、交通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专家地域交通费标准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北仑100元/次
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200元/次
杭州、金华、嘉兴、台州、绍兴、舟山300元/次
衢州、湖州、丽水、温州400元/次
七、误工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专家地域误工费标准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北仑100元/次
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200元/次
绍兴、舟山、台州、嘉兴、杭州、温州、金华、衢州、湖州、丽水300元/次
八、评标专家地域一般按照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已经退休的专家可按照身份证上户籍所在地等有效证明确定。
九、特殊项目需要聘用省外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参照本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县(市)区从浙江省、宁波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选聘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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