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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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雇佣关系一般是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合同关系,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雇员,雇主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个人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发生侵权损害,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劳动合同就就是雇佣关系,没有也构成事实的雇佣关系,可以用工票、工作服或同事的证言,或工资条等作证据
Q2:劳务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容易混淆,认定劳务关系注意以下区别: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者受损伤,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3:法律语句解释,求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即: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分两种情况处理:①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人员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侵权责任法》基于其功能重在调整侵权的外部关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尽量不调整内部关系(加害人内部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追偿的,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人身损害的,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偿,不得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的,如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都属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范围,故《侵权责任法》第34条没有对员工自害行为的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也不允许对该情况起诉单位要求侵权赔偿。不过,《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你好!
这句话很别扭啊。。我理解应该是在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即如果个人是因执行劳务行为而发生了侵权,只有单位承担责任,而非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Q4:民法典1192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劳务关系之间的补偿,劳务双方,如果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补偿。要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可以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让接受劳务一方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也可以找第三人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5: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是否受到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调整?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 只能是雇佣关系,应该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补充回答: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雇主应当予以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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