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劳务分包资质省份?劳务分包可以再分包吗?
内容导航:
Q1:劳务分包资质取消了吗
Q2:法律问题,合同法207条,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怎么理解?
明确地告诉你,可以!这是我去年给一些建筑企业出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我也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过这个问题。其实说穿了,原理是很简单的。
一句话概括,法律绝对禁止再分包,不过是禁止工程再分包,而不是劳务再分包。劳务分包的本质分包的是劳务而不是工程,这就是为什么说,同样是分包单位,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最大区别是,专业承包人要对工程负责,比如,玻璃幕墙施工作业的承包人要对玻璃幕墙的工程施工负责,而劳务分包人只对劳务负责,不对工程负责,比如脚手架作业,这是附属于一个专项工程中的一部分劳动内容而已,脚手架作业的劳务分包人并不对这一专项工程负责,因为他的责任是提供劳动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力,而不是建造这个工程。
从工程的承包结构树状分析来看,业主发包给总包,总包发包给专业承包(注:业主当然也可以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专业承包将劳务部分发包(注意,工程没有分包,只是劳务,此外,总包当然也可以直接将这部分劳务发包)。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支,专业承包人第一次发包给劳务分包的时候,严格地讲,对于劳务部分,不是分包,而是首次发包。
不管是从工程部分的第几级发包出来的劳务分包都是第一级劳务分包,劳务方面没有发生过分包,是允许的。劳务分包人再行分包也没有法律禁止,不过一般来讲,首先,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不太会大肆再分包,而且,劳务分包人要找谁来提供劳务是他的事情,跟工程的承包人已经没有关系了,工程的承包人要做到的是找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做劳务。
最终一句话总结,劳务分包根本不是工程的分包,工程禁止再分包的立法原意是担心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劳务分包根本不影响工程责任的分配,放心大胆地做。而事实上,实践中,对于很多专业承包人来说,工作周期性、规律性很差,不可能自己养一大帮人,我见过的专业承包人都没几个人的,全部都是到有工程的时候进行劳务分包,完全合法。
另外:楼上的,请你说话平静一点,懂得不到位的不要乱说人家胡扯,你自己去看一下这些资质就知道了,专业分包商的资质都是部分“工程”的资质,例如,我前面说的玻璃幕墙建造工程的资质,还有像地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等等,而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都是“工种”资质,这确实是实实在在的区别,实际上,专业分包商经常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劳务分包商,如果按照你的说法,不能再分包,那很多专业分包商就没法儿做了。
简直胡扯!扯蛋!岂能简单地将特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视为一般的劳务活动,这又不是我请你买烟,你再转托张三,张三再转托李四!工程劳务依托的就是工程,离开了工程的劳务,跟买烟买酒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你好!
对满意回答的回复:
狗屁不懂的蹩脚货,自己去看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你还什么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就你这种半瓢水的货还配用“探讨”这个词?
奉劝你,不懂——多看书,少装A和C中间那玩意。
打字不易,采纳哦!
对满意回答的回复:
狗屁不懂的蹩脚货,自己去看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里面明确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你还什么跟一些建委部门探讨,就你这种半瓢水的货还配用“探讨”这个词?
奉劝你,不懂——多看书,少装A和C中间那玩意。
Q3:建筑施工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删减50430中的“分包管理”
看看招投标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无论是否劳务分包的再分包都是不允许的
劳务分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法规定。
好像是说专业再分包是不允许的,但劳务分包是可以的,但劳务分包是不能再分包,这个问题还真没有想到过
Q4: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Q5:劳务分包可以再分包吗
招标项目原则上双方同意可以分包一次
普通项目,双方同意随便分包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