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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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Q2: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分包与转包有什么规定?
发包人是指由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则一般是总承建方直接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施工主体,自己不参与施工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商必须具有施工资质;三是不能将自己承建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另外分包商不能将自己取得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答:1)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2)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3)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Q3:求助:建筑业劳务分包在给工人发工资是怎样流程?怎样进行管理啊?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一、基础工作1、根据各施工工地的工程规模,要求包工头们(工地现场负责人,下同)提供人工量预计与工期预计(其实,根据中标标书也可以粗略估计----如果现场变更签证不重大的话)。2、估计各施工工地的工程进度,注意是本期的工程量(因为前期的工资可能已发)。3、制定各工地的工资发放日,按月或按季都可以。结合工地当地的施工行业通常的做法(否则会被劳动仲裁部门修理的)。4、要求各包工头记录各自工地工人的出勤日和日工资标准,并计算应付工资总额和每个人本期应付金额(记录的载体为工资表)。二、安排人手,发放工资根据既定的工资发放期安排公司人员携带足够数量的现金去工地现场(按照工头们提供的工资表现场点名发放。发放时工头们应在场,因为公司的人未必认得清所有的工人),且所有领取人应签字或按手印。三、注意事项1、关于取现。由于银行虽需要控制公司大额取现,但不能拒绝公司必要的现金支付,所以各工地的工资表还是需要做的。工资表可由公司统一格式打印后分发各工头们带至工地进行填写,也可由工头们回公司填写。将该工资表连同支票提交银行,银行无理拒绝。2、关于计划。为不至于钱一到账立即提空,那么需要错开各工地的工资支付日。做到有计划的用款,也给银行一点点可见的“安慰”(账户隔三叉五的还有些可观的余额啊)。3、关于安全。携带大额现金是件并不安全的事情,所以必须防止意外情况发生。这里的意外情况不言而喻。建议各个工地的每期工资发放日不要固定于某一天,尽量做到“出人意料”。4、关于执行。工头们未必能识多少字,甚至有点可能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完整。但制度毕竟是制度,制度需要订立,订立了就必须执行。但制度不能过于繁琐。如果简单易行的制度,工头们都不愿执行,那么制度将成为废纸。所以建议采用一些激励(与处罚)的措施。相信不是所有的工头们都做不好,都做的一样不好。只要有一个能做的好,那么其他人也可能逐渐地就都能做好了。祝你好运。
Q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业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补充集团内部劳力不足,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活动。劳务分包主要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主要特点是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区注:根据实际情况,为方便现场施工、管理与核算,一般将小材料费及小机具费一同纳入承包综合劳务单价中)。
第三条劳务分包商是指具有劳务资质,与总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商提供劳务服务的分包企业。
第四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2、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谐诚信,严管善待,合作共赢。
3、要满足现场施工能力要求,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项目部,为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A2标段项目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A2标段范围内劳务分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七条为确保项目部分包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工程公司对分包的控制,项目部成立分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副组长: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计划合同部。
第八条项目部代表集团公司在本项目部对分包进行监管,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分包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监督落实集团公司分包管理有关制度。
2、监督、指导及考评工区分包管理工作。
3、建立分包管理体系,制定分包管理办法。
4、组织各工区制定“劳务分包商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分包商的选择方案、分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分包方式、分包合同期限、用工培训计划等。
5、组织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分包方案的可行性。
6、监督、指导各工区对分包商的评审并上报劳务分包商合格名册及黑名单。
第九条主要职责是1、落实上级分包商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分包商管理细则。
2、编报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拟定项目劳务分包方案。
3、负责对分包商的资格审查,招标,谈判、合同评审、签订和执行,履行合同及结算等(报批程序)4、定期对分包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向项目部、工程公司上报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第十条应接受发包人对分包管理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工区为分包商管理的执行层,负责分包商使用及日常管理,分包,出现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分包,以及管理失控的分包,坚决接受发包人的指令并遵照执行。
(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清退分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章劳务分包许可第十一条禁止将核心业务分包,禁止转包工程,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违法情形:
1、分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的。
3、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发包单位备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商的准入按照“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分类进库”的原则。劳务分包商准入执行以下程序:
1、劳务分包商以实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提出申请。
2、工区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及业绩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公司。
3、工程公司复审合格后再报项目部审核。
4、完成项目合作后由工区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公司。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商的准入必须坚持“有信誉、有技术、有资金”的三有原则,条件具备的应到劳务分包商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考察。
1、必须具备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适应的资质,提供“四证一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提供审查资料的代理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3、有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五章劳务分包策划第十四条劳务分包策划工作围绕施工生产需要开展,要通过科学的策划,在劳务分包使用源头上杜绝随意性,达到分包风险可控、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五条工区负责劳务分包策划方案的拟定,报工程公司审核后,再报项目部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劳务分包策划方案之外改变队伍使用计划的,必须由项目部分包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分包方案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策划内容
1、合理编制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按照施工规模适度、组织均衡、满足工期要求、便于现场管理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商数量、劳动力配置及进场时间等。
2、科学制定劳务分包范围。按照合理延伸工序、优化分包内容、减少交叉施工、成本最优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单价构成、计量规则、物资供应等方式。
3、劳务分包商的选用遵循“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信誉等级高的队伍优先、邻近区域方便调配的队伍优先、已经完成前期项目结算的队伍优先。适度控制分包商施工规模,合理预防分包风险。
第六章录用及合同签订第十八条严格准入制度。工区需成立劳务分包商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对劳务分包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符合工程分包业务要求的分包商才能进入“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在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使用上,必须在集团公司公示的“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内选用。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商录用坚持“集中审查、集中统一定价、集中调配”原则,具体录用由项目部以招(议)标方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选择劳务分包商。对于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重大劳务分包项目,需由工程公司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为避免分包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建立应急机制,确保重大业务分包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展。
第二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招标程序: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劳务分包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中标单位等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采用议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议标程序:编制议标方案,资格审查,组织议标,推荐议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议标单位等议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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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劳务分包总承包怎么去管理
首先,总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定协议,明确相互之间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然后,按照协议去检查落实情况。最后,总承包人按协议的内容进行考核,兑现奖惩。这样就能形成一种惯例,以后就好管理了。不信你可以去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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