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和责任(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帮工关系的区分)
内容导航:
Q1: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
1、 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Q2: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你好!你的情况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雇主要承担主要责任。
附:承揽与雇佣区别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
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程序等方面需按雇主的安排,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
工作性质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一般来说,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大都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仅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且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报酬相对于雇员来说较高。
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除非得到雇主同意;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
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期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
风险负担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定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Q3: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帮工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 是指受雇人在特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雇佣关系属于支配和被支配地位的关系;承揽关系是双方平等无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
2、双方标的不相同:雇佣关系的标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标的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动成果;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
3、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揽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法典》第1193条,责任归属: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是指:自然人劳动者与自然人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它与雇佣关系极为相似,但并不等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主体上。
雇佣关系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两者在双方法律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上不相同: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者无人身隶属关系。
2、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责任归属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用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劳动者致使自己损害的,双方按过错划分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两者的法律主体上不尽相同:雇佣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之双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帮工关系 是指: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无偿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接受其帮工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有偿的;帮工关系的帮工行为是无偿的。
2、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行为属于单务行为,也即单务合同。
3、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帮工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其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Q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员工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
满意请采纳
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
Q5: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享有支配权、监督管理权;但是承揽关系是绝对平等的民事关系,承揽人自行安排、自行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口l1。1.前者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后者承揽人的劳务给付则是独立劳动。2.前者劳动者的工资是计时工资(一般要求按月支付);后者承揽人的报酬则是计件报酬。3.前者以一定期限的存续为原则;后者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4.前者的劳动为种类劳动;而后者系特定劳务。5.前者的用人单位承担危险责任;而后者承揽人自负危险责任。6.前者的主体是恒定的,有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后者的主体要求不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