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报建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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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打印完税凭证需要什么资料?
需带材料:1、申请书;2、需打完税凭证每月的个人所得税报表,需申请人签字;3、税单(缴税凭证);上面材料都需公司盖章。然后拿着这些材料找征管员签字,然后到税务大厅打印。
最好是本人带着身份证到大厅打印。
要看是什么完税凭证了,个税的带本人身份证就可以了
如果是境外付款的完税凭证的话带以下资料(目前杭州市这样操作,各地也许有所不同:
国税准备以下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税单复印件-国税、地税
③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复印件或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④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盖公章)
⑥发票复印件(需盖公章)
地税准备以下资料:
①发票复印件(需盖公章)
②合同复印件(中文)(需盖公章)
③合同复印件(英文或日文)(需盖公章)
④杭州市地方税综合申报表复印件
⑤税单复印件-国税、地税
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盖公章)
⑦申请报告(需盖公章)
⑧资料清单一份
Q2:劳务公司管理体制
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要讨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予以处理。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三)务工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务工人员的劳动纪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考勤是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各作业班组务工人员的考勤,由经济责任人指定或委托班组长负责,务工人员互相监督核对,经责任人审查确认后,原件在次月5日前交项目部财务入账,复制一份交劳务管理员留存供相关部门备查,
3、劳务分包项目考勤表由劳务公司负责填报,次月5日前必须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劳务管理员汇总备查。
4、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请病假、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按入场的时间,真实姓名按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故意伪造考勤表,虚报多报人数冒领工资款,经查实严厉处罚。
(四)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为了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按工程合同额的2%比例存入工资保证支付帐户。
2、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要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由作业班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并报项目部审核。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经确认双方无异议后,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证明签名领取,不得代领工资。经务工人员签名的工资表,除财务入账外,复制一份备查,并保存二年。
4、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劳动合同录用胸卡领取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工资不予发放。
5、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管理员负责劳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并存档。经核实后支付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并按规定要求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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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务分包合同需不需要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同样需要备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网上备案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进行专业施工发包的应办理开工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在本中心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这条
第六条 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无偿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发包较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提供服务。这些单位可参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执行。所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Q4: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报建需要什么手续
经常有网友咨询关于施工报建手续的问题,现转载一份供各位参考。需要注意的,各个地方的办事程序有所不同,不可原文照搬。稍有不同必会给您带来想不到的烦恼,请谨慎参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及其全套附件一式三份;
对《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及表中的各项内容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及收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银行凭证等),要求将这部分资料独立组卷放入资料盒中,并编写资料目录作为封 面。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应如实填写齐全,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对2010年3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一级或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施工企业或市建设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的新建项目,应提交加盖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印章的《建筑项目“平安卡管理系统”网络及设备维护服务办理登记表》复印件。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7.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8.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见证人员授权书》;
9.《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及《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9. 凡在我区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均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批复文件,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属于佛山市本阶段实施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分类实施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职防小组办〔2009〕6号))的还应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
带*号的资料在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不需要提交。
注:
1.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建设单位可以先后办理,也可以同时办理,如同时办理则申请资料不须重复提交。
办理程序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
申请人提交资料→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和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发证。
办理时限
1、绿色通道工程即办;
2、黑名单及重点监控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10个工作日办结;
3、除上述两类外的建设工程: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单体项目超过5000㎡、群体项目超过10000㎡的项目及外来企业、黑名单企业承建的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均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
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按镇街投资镇街管理的原则(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除外)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
(三)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5、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申请办理。
(三)工程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四)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办理。
(1)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五)停工登记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六)复工申请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
原发证地点办理。
你好!
直接找人帮你报建不就可以了,我们公司也经常做公关关系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5:工程款纠纷求助
C可以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
依据法律,B无权将室内地胶板安装工程对外分包,因此给C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日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向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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