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管辖法院解释(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一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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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合同签订地与工作地点不一致,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发劳争议申请劳仲裁并遵循先裁诉原则能直接院起诉必须先向劳仲裁委员免费申请劳仲裁于劳仲裁委裁决服才向院起诉申请劳仲裁单位所或者劳合同实际履行都 劳争议调解仲裁: 第二十条 劳争议仲裁委员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劳争议 劳争议由劳合同履行或者用单位所劳争议仲裁委员管辖双事别向劳合同履行用单位所劳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由劳合同履行劳争议仲裁委员管
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遵循先裁后诉的原则,不能直接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劳动仲裁在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都可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两地都可
Q2:有关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
劳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在你们当地,如果你们南京代表处没有法人资格的,才到北京来仲裁,他约定北京海定区法院解决是无效条款,除非你们南京不给仲裁,也要到北京公司的注册地的劳动局仲裁,这个合同和买卖合同不一样,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你放心吧。
如你方没有起诉,因现在所在的法院确实具有管辖权,即使你方提起异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所以还是会在现法院审理的。
Q3:劳动合同争议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现有的情况是,合同签订地是在甲区,而A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乙区。 本律师代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备依法起诉,但是面临的问题是,应该向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签约地甲区法院起诉,还是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律师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本案不能适用约定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法有明文,我们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顺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32636333利立案了。 虽然如此,本律师还是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可商榷之处:
1、虽然过去有将劳动合同专列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区别,但是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却是毫无疑问的。劳动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大类,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机构也都是民事审判第一庭(即所谓“民事庭”)。既然属于民事案件,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然也包括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的约定,虽然我国目前劳动案件适用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是劳动仲裁後的法院阶段,显然也是存在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的,而且也完全应该允许当事双方自愿选择(当然必须是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的。 2、查遍所有诉讼法律法规和书籍,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管辖法院的法定情形只有“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而“专属管辖”依法只有不动产案件、港口作业案件、继承案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争议、船舶污染、海洋勘探开发等少数几种情形,主要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劳动法若干问题解释》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一项新的“专属管辖”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排除当事人约定,这显然是有失妥当的。
Q4: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一定有效吗
对于这样的情况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方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来考虑管辖法院的。 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Q5:劳务分包合同诉讼归谁管辖
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