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什么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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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什么法条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
Q2:劳动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处理
你好!说明劳动者主张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会审查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确认是劳务关系,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双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您好,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会责令用工方予以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3:个人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Q4:劳务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怎么承担责任?
你说的损害是指什么?是出现工伤了吗?如果是出现工伤,在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进行工伤待遇即可,这个不分派遣工还是正式工,只要上保险的都有权享受。
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是说你被派到别的单位工作中造成别人损害的,是由这个“别的单位”来承担的,除非派你去的单位有过错,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5:什么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百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度务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因此,其在劳务中致回人损害应当由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 我国理论界认为,这种个人之间基于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致害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在实质上并无不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这种替代责任时不以其自身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其答承担责任的前提仍然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