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务派遣公司排行榜?广州经济开发区有哪些厂是劳务工还买五险一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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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还是人事代理??
“由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是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与被聘人员签合同。你这是无编制的合同工
对员工来说!人事代理比劳务派遣来,好很多!毕竟自己还算公司的人.
对企业来说,劳务派遣又比人事代理好的多,毕竟员工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保险和人事关系由劳务公司来处理,企业省了不少的工作.
Q2:广州经济开发区有哪些厂是劳务工还买五险一金的
《铧盈》就有,年底双薪,每年3月份发上一年的奖金,(奖金,它的合同写不一定有,但是也没有不发过。五险一金都有!希望我的问题能帮助你,请您给我加分可以吗?谢谢!
正常讲不算劳务工时间,因为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
区别: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的责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处理争议和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也有另一种情况,例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个人实际上是劳动者,根据上述第二条,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这么的公司很多事想逃避法律责任,那么与该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个人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要计算工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Q3:广州比较大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叫什么益晟公司?他的全名是什么谁知道?
广州益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①广州市黄埔区沙步村沙涌牌坊以东(86中对面新建商铺第五间)。②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大观中路南约村口大街2号。
简介:
广州市益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在广州黄页工商注册,董事长贺利军,主要经营劳务服务,劳务信咨询。劳务中介项目限筹建。注册资本10万元。
同问。。。
Q4:关于广州劳务派遣的有关问题
一、派遣公司没义务为你转移社保;
二、社保转移手续麻烦,要来回跑的;
三、现在转移社保会有损失,建议暂时放着不管;
四、以后可以并户时,再合并就会方便多。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为你安排其他的工作,但是你不想做的话就要提出辞职。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为你办理社保的停保手续。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为你安排工作,你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为你申请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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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广州劳务派遣人数限制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
劳务派遣人数限制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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