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吗(劳务派遣公司的职教费、工会经费计提额)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吗(劳务派遣公司的职教费、工会经费计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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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1,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2,雇员租赁原则,同工同酬原则,拒绝垫付原则,受益归责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劳务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以上数据由考试365网站整理,如有疑问可以查阅相关法条。

Q2:劳务派遣员工费用和派遣公司约定的金额有效吗,约定的金额少于同工同酬的金额?谢谢!

双方约定的工资额只要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同工不同酬的事情现在还很普遍,法律在这方面的干涉力度也极其有限。

Q3:派遣员工费怎么算

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派遣单位不向工人收取费用,而是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的

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协商决定其工资多少。

派遣公司从中收取劳务费,一般按人头收费。

按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收费。

目前来讲 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是直接和公司签 一个就是通过派遣公司 应该说目前派遣已经泛滥了 根据立法精神 派遣岗位 一般是临时的 季节性的岗位 但实际操作中 很多单位不管什么岗位都采用了派遣制 这个有待于国家的劳动法细则来规范目前只能和单位协商 和单位直接签合同了

Q4:劳务派遣公司的职教费、工会经费计提额

代收代发的工资不需要计入应付工资科目的。

这个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

你们只就你们自己发生的应付工资来计提工资附加。

没看懂什么意思?

Q5:劳务派遣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答: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不包括用工单位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的且已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但包括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费用。双方不得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