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外派劳务公司招波兰打工人员,工资每月两万五人民币,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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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石化的海外用工人数是多少?在海外有多少家?
中国石化成立以copy来,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培养国际化人才,不断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逐步融入2113世界石油工业体系,已经成为举足5261轻重的国际石油生产和合作力量。目前,中国石化海外资产4102、收入占总资产、收入的三分之一;中国石化境外用工总量5.1万人,1653分布在51个国家。
Q2:外派劳务公司招波兰打工人员,工资每月两万五人民币,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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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到波兰工作,必须是正规劳务才能到签证。一年能挣多少钱,看你干什么行业而定。一般波兰人工资也就是大概6000-9000左右人民币。
2、出国劳务一定要认清自身的条件,如果你没有学历,没有语言能力,又没有技术,或者年龄又比较大的,想出国一年挣几十万,那你连想都不用想,出国劳务挣钱是比国内要多,但国外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3、可以去中国驻波兰的领事馆或大使馆问问,但是我觉得你去了之后发现上当的可能性在90%以上,而去之前发现上当的可能性在10%以下!结论:千万别去!
4、现在某集网上,某同城上还有很多出国劳务有好多招聘信息说可以去欧美打工,一个月挣两三万,什么工种都有,年龄五十多岁以下,也没有语言要求的,而且费用还可以从工资里扣除的,这种连看都不要看了,全是骗子。想出国的朋友有大部分人可能刚接触这个行业,有很多地方不懂,但只要务实一点,不要太好高骛远,认清自身的条件,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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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为什么选择出国劳务的人越来越多
出国劳务的优势所在:专业技能的提升。在很多产业领域专业技能及服务理念方面,国内都是处于较落后的状态,所以走出国门出国劳务到国外工作,深入到国外的工作环境之中,能较快较全面地了解学习到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因为每年都有不少出国务工者回国之后创业成功的案例。
出国劳务最大的优势是工资待遇丰厚,出国劳务公司一般是国内同样工作的两三倍乃至数倍。据统计,绝大部分出国打工者都是抱着出国打工致富的心态才出国打工的。
能出国务工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件不平常的事,在大多数人看来,出国务工算得上是一件大事,也算是一种不错的人生经历。出国劳务既可以出国见识一番,还可以赚回大钱,这绝对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自由:自己的事情可以自己决定的自由,不需要在意别人的眼光;而且没有太多限制。
2:物质条件:工资高;生活压力小;基础设施好,环境好,可以享受生活;国外有你想要却在国内买不到的东西,只要努力,你就可以过上你想要的生活。
3:尊重:在国外可以活的像个人。
4:安全感:国外有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更加优越的基础设施
Q4: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为何方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与劳务公司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人员是劳务公司的员工。但同时,被派遣单位又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用人单位。因此,一般操作为两个单位根据不同口径进行统计,如劳务公司统计其劳务派遣人数,而实际用人单位除统计其正式员工数外,也会另外统计劳务人员数目的。
你是电力专业,我也是。劳务派遣最好不要去,我接触很多电力企业派出去出差的,很多劳务派遣的的出差补贴是正式工的一半,而且劳务派遣工一般派出去都是从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一次安装工作,得不到多少提升,正式工一般是从事继保等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这点很重要!学会了技术,在哪里都有饭吃。深瑞不太清楚,但据说待遇还可以。是不是正式工,应聘的时候会通知你的,最后祝你找到心仪的工作。
Q5:北京电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占总员工的60%以上。怎么不解决呢?有关国家部门干什么用的不知道。
国有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劳务风险,居然公司绝大部分员工为劳务派遣工,在公司与供电公司职工及集体工待遇福利差距太大,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简直不可思议啊!太黑暗了。
问题的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具有限制性的劳务派遣,出人意料地空前繁荣。原来不是现在更不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00多万派遣工,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不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机组成部分。也不是临时性的,只干几个月,而是固定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不少派遣工在这些岗位上已经干了七、八上十年了。至于替代性的基本上就不存在。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基层,几乎是派遣工的天下。因此,现在的劳务派遣,并非一般劳务性质,而是与企业的正式工一样参加企业的生产营运,为所在企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然而,他们的身份还是临工,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现象,只有用一句话来解释: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派遣公司的服务指南说:“派遣机构按照用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使用员工。”派遣单位不使用招进的员工,怎么构成劳动关系?怎么能是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种第三方性的劳动关系,让派遣单位截取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派遣工被没有合同的用工单位严格控制,许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处伸冤。这不是对劳动者的愚弄又是什么?遗憾的是,这种第三方性关系,居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派遣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与其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劳动者的身份改变为用来出租的派遣工。简直一是张卖身文书。
第三、派遣工受社会歧视:他们虽然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同属于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企业的劳动的员工也可以。这种规定把派遣工当人吗?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虽然他们大都是具有中专、大学文化和一定技能和体能的青年人,却被认为是无用之辈。临工身份找对象都很难,不少人过了而立之年,现在还是单身汉。
第四、受用工单位歧视。用人单位称之为小工,被划为B、C类员工,没有地位,没有资格参加工会,没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评先、评优,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晋升的机会;工资不及正式工最低工资的1/3;没有住房公积;被迫常年加班而无加班费……工资不合理,合法权益被侵犯,找“娘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派遣单位,怎么也不会违背向用工单位许下的“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来的员工”诺言,为他们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