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公告标准?派遣工被辞退有哪些补偿?

政府补贴公告标准?派遣工被辞退有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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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贵州省劳务派遣政府补贴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Q2: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劳务派遣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员工的 经济补偿金 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 因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3:派遣工被辞退有哪些补偿

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没有补偿。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单位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辞退派遣工,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工由派遣单位另行派遣,等待派遣期间,由派遣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即被单位辞退,你在单位干了几年,单位应支付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2、派遣公司重新给你介绍工作,新工作还是派遣工,性质没变化

Q4:关于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1、应该不能,法律规定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

2、你的情况就是三年。

3、没有遣散费一类的补偿。

主要诉求是第三次签合同时没有跟本人签无固定期合同,我要求赔偿二倍工资.。很难的。因为从2008年以后签订的算第一次。2007~2008年签的是第二份固定期合同--如果是2007年签的2008年到期,也不在计算范围内。2009~2010年是签的是第三份固定期合同,2011~2012年签的是第四份固定期合同.则是2次。

有银行的工资往来明细和社保中心打印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充分证明我的劳动关系。

从2005年工作到现在一直拿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看看用工单位是否做到同工同酬?如果不是,可以要求单位改正。

合同没有到期.我现在正在跟单位协商,让他把我辞退--为什么?三思啊。

不放心的话,建议去社保中心咨询。

Q5:2019年税务政策改革劳务派遣怎么做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税务方面,按照相关财税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派遣

不明白啊 = =!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税务方面,按照相关财税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