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受伤,责任怎么任定,报告怎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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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纠纷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你这个属于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替你缴纳工伤保险并委派到派遣单位进行工作。如果出现工伤由劳务派遣公司替你申报工伤。
建议你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调取证据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部门进行申请工伤申报。
Q2: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现在企业单位中,有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用人方式,被大家称作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虽说在提高派遣员工工作能力和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等发面,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遣也带来了很多的劳务争议,今天律师365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2、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二、劳务派遣作用介绍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
3、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4、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
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
1、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不仅可以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还可以同时将具体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才能对劳动者的其他权利进行确认。
劳动者的签到表,工作记录中的签名都可以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
Q3:派遣员工伤人,公司承担责任吗
要看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责任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是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员工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点在于员工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就你公司这位员工看,你公司是否要为这位员工对他人的侵害承担赔
偿责任,并不因为他是你们使用的派遣员工而有不同,就算“这名员工只是一名派遣员工”,如果他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你公司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4:我跟同事因为工作的事在厂里的车间里打架了,后被厂里开除了,但是,我不是厂里的正式工,而是劳务派遣工
无论你是正式工还是派遣工,只要打架,厂里是有理由开除你的。但是,你的工资还是要按照你实际工作天数折算给你的,不能因为开除你就克扣你的工资。
你说呢...
Q5: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受伤,责任怎么任定,报告怎么出
肯定是用工单位付主要责任,派遣单位付次要责任。具体工伤资料收集由用工单位来收集,申报由派遣单位来申报。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