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营改增中,劳务派遣公司岂不最吃亏?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滞留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营改增中,劳务派遣公司岂不最吃亏?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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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公司怎么做账,有哪些涉税风险?

你好,收到劳务费发票怎么做账? 依,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以个人名义开,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率为5%,城建税为营业税*5%或漆%(市级为漆%县级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三%。个税为劳务费*贰%。 贰,会计分录可以一次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或 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或其他 贰)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或其他 贷

Q2:营改增中,劳务派遣公司岂不最吃亏?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这种问题存在,但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来看,大多数企业还是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此情况下,依照3%的征收率交税,尽管相比之下税负较高,但却比未改之前的税负大大降低。而且,虽着试点的深入,对无法取得或没有进项税的经营项目,想必会有解决办法的。

Q3:劳务派遣有哪些风险

1、没有风险

2、用劳务派遣方式,你,即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身份所属转变

Q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有哪些风险

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详情请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

扣除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5.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类

1.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

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Q5:一个建筑施工公司和一个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税务,又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现时,国内的建企没有一家有自己的施工技术工人队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队伍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直招,与招用的每一个工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全额申报职数,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金自己的哪一部分,员工缴纳员工的哪一部分,企业在应付员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後按月发给员工。企业应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人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作成本扣除。第二种选择,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企业只按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劳务人员工资社保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劳务费的进项抵扣。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实中,劳务公司只开发票收取税点和管理费用了事。因此,这种用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