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回避关系应该填是还是否?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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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国内劳务派遣有什么要求吗?
从事国内劳务派遣的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A、对公司行业、名称均无限制;
B、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C、公司必须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D、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公司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896-6727-854);
F、持有政府审核、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G、《规定》要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H、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出国劳务对公司的要求:
A、公司注册资本实资300万;
B、公司在商务部为公司开设的账户必须存储600万实资作为备用,不可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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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建筑工程、服务业、电脑电信、保险、银行、旅行游览、租赁、广告咨询等的管理与服务。各个岗位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现在做对外汉语教师是比较不错的,但是需要持有一定的教学资质,我们在参加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前一定要问清楚,考过之后颁发的证书是否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盖章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如果没有,那就说明所持有的国际汉语教师证是不被国家认可的,其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Q2: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3:劳务派遣需要什么条件
Q4:劳务派遣有什么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上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Q5: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 A与B是劳动关系,而A与C是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关系,因此A与B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A与C可以签订任何期限的合同,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任何人员派往用工单位,不受限制。
2. .C单位与B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C的经济补偿金由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