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分支机构设立?公司需要向下属个体户收取管理费用账务处理?

劳务派遣分支机构设立?公司需要向下属个体户收取管理费用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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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需要向下属个体户收取管理费用账务处理

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如安徽省、广东省地税部门曾规定,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同时,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   那么,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我们可以就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解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问题,同时解决单位内部发生应税行为不纳税问题。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因此,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对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Q2:一公司向银行介入偿还期六个月的借款10万元,年利润6%,按月付息,款已经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应该怎样做?

借;银行存款10

贷;短期借款10

按月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到期归还时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短期借款 800000

2、按月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利息计算:800000×6%÷12(个月)=4000(元)

Q3:苏州创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怎么样?

苏州创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是2013-06-05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6号218室。

苏州创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6069545041U,企业法人田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苏州创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劳务派遣经营;人才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苏州创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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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啊 = =!

Q4: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税收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好。

题中税法条款的完整表述为: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根据该税法条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1、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由此题中,因“派遣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因此免于申报个人所得税。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按照税收协定构成了常设机构”,因此,该服务所构成的常设机构为“境内机构”,等同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搜一下: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税收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

Q5:劳务派遣跨地区怎么买社保

异地劳务派遣员工社保缴纳的方式是:   (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