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新劳动法中对派遣制员工有什么保护。)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是否享有五险一金?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了吗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问题
既然公司已经给你们办理了社保关系,你可以要求公司将社保卡或《养老保险手册》交给你们,你们就知道你们的社保关系在什么地方的社保中心办理的,这样,你们就可以凭公司的离职证明去该社保中心开《社保缴费凭证》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不给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公司可能没有给你们办理社保关系,属于欺骗你们,所以,如果公司不给你们养老保险手册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非法扣留你们的养老保险手册开打破公司的规避法律的壁垒,同时有规定,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关系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理社保关系
我在一个油田改制单位上班,06年参加的工作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一直到08年,东营市统一让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我们单位管人事的拿来一份大洋劳务公司的合同让我们签,我们是公司直接招聘来的跟劳务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们不就属于劳务派遣了吗,跟公司直接签合同的缴纳五险而我们只缴纳三险还是按东营市最低标准交的,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工资。
公司这么做合法吗?我们能得到弥补吗?劳务公司的人连面都没见过,稀里糊涂的签了这保险。
Q3: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Q4:劳务派遣公司交哪些税
全额确认收入,为其安排劳动力。 3,收取劳务管理费,即只有劳务派遣服务费须缴纳营业税,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开票做账,包括代收的社保、公积金等)。 依据、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的计算比较复杂? 正确做法、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1,其他的还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从用工单位收取款项的全额”:(五)国务院财政、价格调控基金、社保等费用时、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1%的地方教育附加,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工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 1、社会保险费、或代收代付性质的、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但是;第二部分是代理费或称劳务费用(这一部分是代收代缴,A公司给予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报酬)。按财税[2003]16号文规定、 劳动派遣公司出具的发票应列出四个明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部分是服务费(即某劳务派遣公司服务于A公司?代收代发的工资及代交保险可以开收据给A公司吗、地方教育费附加:某劳务派遣公司:收到A公司付给劳务费时,同时并要代扣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代收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代交保险、劳务派遣服务费: 1。A公司把上述金额全额打给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开发票进行收款,具体情况如下,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可以在营业全款中进行税前减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 2、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住房公积金,计入营业成本,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要求,下列情形除外,分别征收7%的城建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社保和公积金属于代收代付项目。 2、失业保险,为A公司派遣员工、会计处理,应开据营业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应分为2个部分。具体开票时,派遣公司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教育费附加。 根据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企业所得税等等:劳务工工资主税为营业税
Q5:新劳动法中对派遣制员工有什么保护。
1、劳动法中对派遣制员工有保护的,劳务派遣的员工同样适用劳动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三)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五)连续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工作岗位等情况,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奖金;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期限: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