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为劳务关系吗?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为劳务关系吗?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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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是用工合同。

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1、说通俗了,就是以劳务派遣替代临时工这个说法,性质应该是属于劳务合同,不过是分期签定的劳动合同;

2、一般适用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合同几乎没有差别,但区别主要是正式用工合同如果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可以转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就不可以。

4、签定合同的时候你注意签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属于劳务关系范畴。

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是劳动者和派遣公司之间的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合同条款,违约问题,有没有霸王条款等~

Q2: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吗

不一定。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其它单位工作,属劳务派遣;如果留在派遣单位从事如管理工作等,属派遣单位员工。

与劳务派遣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到被派遣的单位上班。

你和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

Q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输出,亦称劳务出口,是指劳务出口国(输出国)向劳务进口国(输入国)提供劳动力 或者服务,以谋取经济利益,获得外汇收入。劳务出口可以说是一种无形的劳务贸易。

劳务输出包括的内容

劳务输出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主要有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专业技术、电脑电信、保险、银行、旅行游览、租赁、广告咨询等的管理与服务。

劳务输出包括的人员没有统一的规定范围, 只要劳务输入国需要, 且劳务输出国拥有的劳力和服务都可以包括在出国劳务的行列中。以我国为例, 近年来输出的人员主要有: 建筑工人、工程技术人员、海员、炊事人员、医务人员、文学工作者、农业种植、手工艺工作者、工艺美术人员、外贸工作者、翻译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家务劳动的保姆等。

近年来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二是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三是具备劳务出口条件的个人通过国外的亲友等联系的劳务出口。

近年来, 海外劳务市场需要的劳务主要有:

(1)劳动密集型:也就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性劳动, 如建筑工人、石油工人、矿山工人 、农业工人、园林工人、清洁工人等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劳务;

(2)技术密集型:也就是以技术技艺为主的劳动, 如规划设计人员、设备安装人

员、高级厨师、工程技术人员、园艺工艺人员等以自身技术为主的劳务;

(3)知识密集型:也就是以专业知识为主的劳动、如专家教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研究人员等以消耗脑力为主的劳务。

中国公民申办劳务出口一般应通过以下途径:

(1)通过专门从事劳务出口的国内企业公司办理申请登记、培训和派遣;

(2)通过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3)通过个人在海外的亲友办理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Q4: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间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工受伤,用工单位用担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用单位应履行用单位劳者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者应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员数量派遣限劳报酬社保险费数额与支付式及违反协议责任用工单位应履行列义务:(一)执行家劳标准提供相应劳条件劳保护;(二)告知派遣劳者工作要求劳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资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四)岗派遣劳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培训;(5)连续用工实行工资调整机制 些规定看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需履行劳律保障劳者命健康安全义务 劳者属于劳务派遣工幸发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并作申请或者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

劳务派遣工辞职书交给用工单位是否可以

派遣工跟用工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辞职这种事要找你的派遣公司,因为跟派遣公司之间存在的才是真正的人事关系

用工单位采用大量劳务派遣工合法吗

目前是合法的。明年3月后需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执行。

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裁员谁来负责赔偿?

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裁员,应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工作的单位是用工单位,被工作单位裁员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不存在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应当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派遣单位没有另行安排工作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按当地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的户口可以迁移到用工单位吗

因用工单位搬迁,使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务人员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无关。职工可以不同意并且劳务公司没有单位继续给你派劳务工作,就应当给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和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三)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支付补偿金范围。\r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能为你继续提供另一家用工单位,并且你与劳务派遣公司履行的劳务合同期限内对工作地点没有特殊要求,你应该遵守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规定。如果你不接受,在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派遣工作,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

用工单位什么条件下可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丁亢

员工派遣员工由严重违纪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可以将派遣工退回给派遣单位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工单位需要同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协议吗

不用签订

劳务派遣是三方的用工方式,用人企业,用工企业、个人之见签订的合作,劳务派遣公司赚取的是管理费,个人提供给用工企业的是劳务,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获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去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Q5:在企业管理中,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