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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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那些岗位不可以签劳务派遣

目前这个属于界定性的问题,因为还没有什么证明不可以劳务派遣的,。所以没有办法说。

网络维护,运营等都可以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来做。

Q2:劳务派遣三方协议干部身份

1.劳务派遣工是通过劳务公司间接安排到大型企业某些岗位上,代替正式工的一种用工形式,职工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不与所在企业发生任何劳动关系,是一种嵌入式劳务承包关系。职工的福利,薪酬,保险,工伤,组织档案,都与所工作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在企业的职工统计中。不恰当的比喻:相当于装修公司的木工,只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与你装修的房子的房主没有任何关联!

2.在劳务公司中,正规的应该给新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一年以后这份总结即可,不会考试。

3.国家批准的劳务公司招人也可以签给你三方协议的,你给学校,按此颁发派遣证。就怕你进了黑劳务公司,那就和农民工一样了。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签订三方协议,真好验证他们是否正规。

三方协议就是毕业生没有毕业之前的预备合同,用于约束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一种民事协议。一旦签署了三方协议,毕业后就要到该企业就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你要是签署了三方协议以后不理他了,就没有办法领取新的三方协议,你就变成了社会人才,打工一族,永远不能正式就业了。

Q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该如何解释?

《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临时性”的立法本意是岗位存续不超过6个月,实践中,却有可能把对“岗位”的限制曲解成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限制,即误解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某岗位上劳动不超过6个月。实际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多次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同一临时岗位达到规避目的。

同时,一些被派遣劳动者也不赞同法律对临时性所做的界定,认为这一不适当的规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饭碗,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其还能工作6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现在有了法律规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过6个月了。

“辅助性”被限定于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属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如生产皮鞋的企业里,不承担生产皮鞋任务的保安、保洁,满足辅助性的要求,对他们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问题是“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都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被实际用工单位作出任意解释。有银行行长认为,柜台人员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认为,柜台人员与顾客打交道多,柜台工作应算作银行的主营业务。

“替代性”强调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替代单位里由于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劳动者。但“一定期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规定,给用工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现实中,有人将“替代性”理解为,能干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岗位都可替代。

扩展资料:

原文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法评:劳务派遣“三性”规定之忧

Q4: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比如,一酒店的跑菜员请假几天,人事部招聘兼职的钟点工或者约定一定的时间,可视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比如,学校教师请产假,人事部招聘教师替代原教师上课或者约定一定的时间或者直至原教师产假结束,即可视为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扩展资料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的注意事项

1、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是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

2、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可以三方共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可以分别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此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劳动者被派遣到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在上述相应合同或者协议中,用人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当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做出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只适用于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关于何为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法律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

笔者认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一个相对界定的概念,长期性、主流性、不可替代则是其相对面。所谓长期性只是长期在单位连续存在的,主流性是指单位主业的核心岗位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具有保密要求的技术性岗位等。

经过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可做如下理解:

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Q5: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维权知识: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