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吗(公司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会计分录二级课目?)

劳务派遣员工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吗(公司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会计分录二级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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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会计分录二级课目?

公司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一般在会计分录上肯定是做的借应付职工薪酬,底下的明细就是劳务费啊。

Q2:劳务派遣单位如何计算成本

要结转,不过,一般来说管理人员的工资包括社保,应作为管理费用列支。

既然派遣工工资和社保是用人单位支付,并且由你单位开票结算,代发。那么,这部分开票的工资和社保应作为收入,然后代发工资和社保时,结转成本。这样开票时的税金,可以在主营业务税金中,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如果你将代发的工资和社保,能过往来科目结算(其他应付款),那么开票时的税金不能税前列支。

Q3:劳务派遣会计核算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按差额计提,即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的劳务成本和社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6、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劳务公司帐务处理相对来说,并不复杂,与其他行业的主要区别在于:

1.营业税征缴基数、计提税金按差额计算即可.但帐务处理不变,

2.关于成本方面,会计科目就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而设置,收入设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劳务收入),注意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就行了.

3.假如你企业规模比较大,承接项目较多,成本与收入下可按项目分设子科目,通过各项目归集其成本,以便于正确区分其各项目的成本和盈利情况,而纯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支出就是派遣人员的社保、工资。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工资、社保通过管理费用列支。

Q4:关于用工单位招用劳务工,所发生的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给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不可以。应按实际发生做账务处理。

Q5: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1、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2、代发工资支付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薪金、社保、住房公积金)

5、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贷:库存现金

6、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应交税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参考资料:劳务派遣-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