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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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劳务派遣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列错一个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现在还没开庭,但是举证时间过了,请问
你有两种比较简便的方法处理:
1 向仲裁委请求追加被申请人。
你可以打个电话跟仲裁委解释,要求追加并说明理由。仲裁庭的纪律不是很严格,一般不会严格遵照民诉法规定的各项时间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从收案开始到结案通常必须在45天内完成,所以,如果你的案子简单可以快速结案的,仲裁庭通常会准许,否则可能会不允许。那就考虑另一种方法。
2 向仲裁委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告错人了,不要紧,撤回申请,然后重新递交,选择正确的被申请人。你案子的被申请人多半是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和实际干活的公司(用工单位),不过他们可能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关系。
以上
Q2:劳务派遣员工上班期间出事谁承担责任
如果是员工自己的过错,就由员工自己承担。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就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员工伤害的,就由造成员工损害的这个“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是说你被派到别的单位工作中造成别人损害的,是由这个“别的单位”来承担的,除非派你去的单位有过错,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出过这样的事情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是劳务公司报的,停工留薪是工作单位给的。
现在上下班时间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其他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过去之后,都给入保险,所有安全,都有保护咱们的组合和中国大使馆
Q3: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
劳务派遣存在三方面的关系,即劳务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关系,最后是派遣员工王某与科技公司的工作关系。
这个案列首先要明确的是,王某的行为属不属于科技公司关于保安员的工作职责?因为王某打人是触犯了刑事法律的,但因为工作原因打人,科技公司要负责任的。再加上王某有轻微精神病,属于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公司肯定要负主要责任。关于赔偿,那就要看劳务公司与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没有明确的约定条款。一般的劳务派遣类似的责任劳务公司都不承担,需要科技公司来承担。
本案涉及的法律较多,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包括民法。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l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告知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向派遣员工告知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被派遣后的一种附加义务,派遣单位必须履行,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1二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l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告知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向派遣员工告知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被派遣后的一种附加义务,派遣单位必须履行,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1二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本案涉及到劳动法 侵权法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刘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王某的侵权和刘某的过失共同造成。王某属于劳务公司派遣的驻厂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王某侵权责任由王某和劳动服务公司连带承担。刘某承担部分,因为其过错造成的责任
Q4: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中;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是这个意思,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不应该去承担连带责任的。毕竟派遣职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不是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
http://baike.soso.com/v119546.htm?syn=%e6%96%b0%e5%8a%b3%e5%8a%a8%e5%90%88%e5%90%8c%e6%b3%95这就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全本了,希望能帮到你
可以这样理解.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
Q5:劳务派遣知识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
你在延长油矿工作,按照以前的通常理解,就是你和延长油矿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合同也应该是你和延长油矿进行。
现在在你和延长油矿之间多了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说,你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你是派遣公司的员工,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给你安排的工作就是派遣你到延长油矿服务。具体讲就是你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等等都是由派遣公司来处理,劳动报酬也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公司后,再按照你和派遣公司的合同规定支付给你。
劳务派遣的方式,对具体的某一方,都不能简单说好还是不好,但是总体看,这对于人力资源的流动是个较好的模式。
另外,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通常要遵守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同样,如果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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