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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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法》中劳务派遣

关键是用工单位告知你的工资是多少?这个是要求用工单位告诉你本人的。

至于,用工单位信派遣公司支付的数额有时候是不是包含了派遣单位的佣金、管理费之类的……

但是,若用工单位明确告知你的工资是7500,则派遣单位是无权扣除的。而且,派遣单位无权订立无加班费的条款,订立了也是无效条款。它只可以订立无加班条款,若是这样,则用工单位就是违约让你们加班了,用工单位既要支付你们加班费,还要支付给派遣单位违约金。那个7500是要比照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待遇的,要同工同酬的。所以只要那边同样岗位、相似资历的人的工资是7500,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瞎说也没用!

你放心,派遣单位都不敢说合同的事!你最好逗他们给你个表明与你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书面东西!有了这个东西,你就是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了,因为你就是在它那里上班的,没合同更好,事实劳动关系否认不掉的,你就拣个双倍工资的大便宜。找用工单位算账更靠谱!就怕派遣单位非认定你们之间才有劳动关系……所以别怕它不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没有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可视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务单位形成劳务派遣协议,你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雇俑关系。

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你入职劳务单位的时间。

无加班费无法律依据。

还没有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劳动合同未生效。用工单位领导给劳务派遣公司7500,而劳务派遣公司和我谈薪资为6000,这没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是一般民事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员工和用工单位没有合同法律关系。“无加班费”这一约定不合法。

Q2: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3:《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又有什么规定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与其他用工单位没什么区别,适用于其他单位的规定也适用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只是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派遣用人单位需要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方能设立,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Q4:劳务派遣有什么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上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Q5:跟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解释1234,劳动合同实施意见?

劳动合同法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