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务员工作职责(什么是建筑七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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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劳务公司工人工资怎么做
拿工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证明,到你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办个人存折,每月把发放的工人工资清单递交银行划拨,当然账上要有钱。
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公司职工的工资的会计分录是: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社保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Q2:建筑工程中的十大员有哪些? 八大员又有哪些? 六大员又有哪些?
十大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测量放线员!
八大员: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
六大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 员、材料员、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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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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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新的建筑十大员分别是:国证: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省证:安全员、预算员、测量员、实验员国证和省证是有区别的,国证可以在全国使用,而省证只能在你报考的省份使用。建筑十大员不能挂靠,只是个工作的凭证,就像你的毕业证一样
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预算员)、资料员。在JGJ/T 250-2011新标准重新定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2011年7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建筑六大员是指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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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什么是建筑七大员?
Q4:营业税法中的“建筑业劳务”如何理解?
关于建筑业劳务征收范围,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补充】
关于自建建筑物行为,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95号)文件规定,拥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购买材料,自行组织施工的建筑行为属于自建建筑物行为;拥有自有宅基地的个人自行购买材料,自聘人员,修建拥有个人产权的生产生活用房的行为,也属于自建建筑物行为。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属于自建行为。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
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建筑业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Q5: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中劳务人员工种有哪些
建筑企业新资质标准中劳务人员工种有以下种类:
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
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
建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肩负着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新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为不断完善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做贡献。
(2)为社会创造比较永久性的文明和财富,提供相当的国民收入。
(3)为国家提供税利,是为国家赚钱的一支重要力量。
(4)建筑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容纳大量劳动力,是重要的劳动就业场所。
(5)能消耗大量的物资。对建筑材料生产、机器制造、交通运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6)能进入国际建筑市场。进行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而赚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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