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派遣许可证在哪里可以查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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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Q2: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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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务派遣的业务就需要办理,这是后置审批!专业办理北京地区劳务派遣许可证!
Q3:这边的话就是说如何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资质等等。怎么办理?
您除了要办理营业执照外,您还需要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1、准备5-10个公司名称;
2、确定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等;
3、到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核名;
4、携带所有证件、申请资料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5、到公安局备案的刻章点刻制公司印章;
6、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营业执照;
2、有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或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并已经制定好了的劳务派遣有关制度;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以
2、公司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提供注册资本200万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公司地址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7、相应办公设备清单
法人的话,你要理解dota这里面的意义,如果你要是能开个宠物店,宠物店的话,你要作为法人,这就相当于说是你赐给就是ceo,这个股东服务员之类的,看你自己需要多少人就招多少人就行了
Q4: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Q5:办理人才派遣许可证去哪里办理?需要哪些证件资质啥的?
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申请从事下列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复和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三)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和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批:
(一)受理。审批机关接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开展的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