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劳务派遣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劳务派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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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按最新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也就是,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问题也随着不断改革深入和法律完善加以妥善解决,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纳入到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人事部对此也说下一步将会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予以规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条来自百度查找

Q2:劳务派遣谁担责?

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工的用工单位,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期间,派遣工实际上是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故,《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情形下,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同样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人单位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派遣了本身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的人,派遣了本身具备一定缺陷不适合岗位工作的人,比如派遣单位派遣了一位间歇性精神病人到用工单位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期间发作伤害到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你所说应该是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话按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当时自己招聘了两个人,可是由于人数不够,就找了劳务派遣公司,让他们先派两个符合条件的人员过来。当时他们派了两个人来,我们商场也没有认真核实。后来,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一个人员在工作时操作失误,发生了火灾,造成商场内的租户商品受损,损失大概50多万元。事后我们调查才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人员不仅没有合格的资质,也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现在租户要求我们商场赔偿他们的损失,我们想问下,这个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呀?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劳动力使用方式,是由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而派遣的员工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产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也通常不好确认,容易出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由于派遣人员是为用工单位即你们商场进行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由你们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在选任派遣人员时没有认真核实该人员的条件,造成派遣人员本身不具备你们商场要求的资质,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07年11月5日,老吴由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工资由A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B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A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B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支付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

A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B公司的影响,两公司签订了协议,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职工,工资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负责,A公司不应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一、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规避法律。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中两公司并无相关的协议来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效

Q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是什么意思,怎么解读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5:劳务派遣规定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拓展资料: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没合同如何补偿?

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没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劳务派遣工被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