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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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纠纷实用哪些法律

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

这种只能按照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了,一般是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Q2:关于用工纠纷的问题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所以你可以选择在哪里申请仲裁。如有疑问,可站内联系本律师。

你可以投诉的1有工友的证明就,2你的个人帐号也是证明。别人不可能给你那存款的,3你可以录音,到你当地的区里就有劳动监察。市劳动监察电话12333.

Q3:劳动合同纠纷

公司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关系的,你可以走的,公司违法

Q4: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最明确提出劳务关系的是侵权责任法,隐含的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讲包括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没有法人资质单位的用工关系

Q5:劳务纠纷处理问题

1. 法律中不会细化到连处罚基数谁来承担也规定,这个都是比较灵活的,当然如果处罚基数的产生确实是因为这一年的保险未缴纳,那么处罚基数产生的增值部分确实应该公司缴纳,但是你怎么办呢,难道再走一遍仲裁么?先弄清楚到底差多少钱,然后再决定有没有必要再仲裁一次,要是差一两百,我想你自己都懒得再去仲裁了。

2.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是你自己辞职(而不是在就职期间提出公司不缴纳保险这件事),那么不足一个月(20天也算不足),公司都有权利扣除你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你等到11月23日如果公司还不缴纳可以质问公司,得不到解决再寻求仲裁勒令执行

一般公司都是固定某天缴纳的,你等足一个月吧,现在你仲裁,公司说公司统一每个月23日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仲裁不可能勒令公司为了你一个人去办理的。

保险的处罚基数有谁承担,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比如我市的处罚基数就是由单位承担的。

问题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随时可以离职,用人单位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公司扣你的工资是违法的。公司应该足额支付你的劳动报酬。

问题3:公司一直拖延的话,你最好到当地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处罚基数不是你的过错就不应该由你承担,处罚的部分应该由公司全额承担

第二,你因为公司不缴纳社保而离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公司不得扣你工资,半个月工资应该由公司发放,同时,你需要留下你最后半个月的考勤等证据,这个你最好也先和公司先沟通,如果不发放,你再举报。

第三,公司一般不会再拖延给你补缴社保,但是一般会有一个执行处罚期限的。例如是多少个工作日内,建议这个月还是没有缴交,你再次去举报。

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