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劳务发票吗,什么是劳务发票,劳务发票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吗,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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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单笔劳务费税率是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000的话,按2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且小于等于40000的话,按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0000的话,按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劳务税率按次缴税,除非是重复同一种劳务,按月缴税
一、1、D 2、B 3、C 4、D 5、B 6、C 7、D 8、A 9、A 10、D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营业税按“服务业”缴纳,税率为5%,每月取得收入不超过2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率为20%,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现在营改增,税率为6%。不知道你公司劳务情况,很难回答劳务税务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000的话,按2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且小于等于40000的话,按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0000的话,按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劳务税率按次缴税,除非是重复同一种劳务,按月缴税
Q2: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劳务发票吗,什么是劳务发票,劳务发票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吗,税率是多少?
是可以开劳务发票的。可以抵扣。税率是6%。
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实际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劳务费发票的增值税税率是6%。
进项税抵扣会计分录
抵扣进项税的过程,是不需要做分录的。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那么月末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有留抵数。
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末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则需要结转,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项目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务发票
如果是增值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就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也可以抵扣。
如果是其他劳务,就是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Q3:劳务税税率是多少?
工资10000.00,扣除的五险一金是多少?如扣除社保后是10000.00,且你适用3500扣除标准的话,那个税=(10000-3500)*20%-555=745.00。 16000.00的话,同理推算。
Q4:一般纳税人开劳务费是多少税率呢,我们是做电气自动化的
税务局开一般纳税人劳务发票:应交税=劳务费×17%的税,税率是17%。
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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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请问劳务公司需要交那些税,税率是多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这个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1、你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征收3%的营业税 2、销售你公司的建材应该交增值税 具体文件在下面,可能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条款,你仔细看一下,有些条款已经作废了我把作废的给删去了,你看全文可以百度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颁布时间:2002-9-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