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经济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表述中正确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经济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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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限合伙人 可以以为 智力 劳动成果 出资吗

有限合伙人 不可以以为 智力 劳动成果 出资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劳务是不被允许的,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应该不能吧。

Q2:经济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A。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必须征的其他股东的同意,出资转出较困难。

Q3: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经营劳务,怎样开发票

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劳务公司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呀?

假如你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包含劳务派遣的话,你应该是不能做的,当然,如果是派出员工完成与你们的主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还是可以的哦。应该收的是服务费。

学习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对于外出经营的建筑工程公司,只要按以上规定程序在发生外出经营业务以前办理了《外管证》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凭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票可以列入公司“应交税金”统一核算,申报下期税款时作为已交数抵扣。

Q4: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新合伙企业法劳务,又称为服务或服务性劳动,它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劳务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形成经济效益。各国法律均规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合伙的出资,所谓劳务出资,乃以身体的劳务或精神的劳务为出资。以供给劳务出资者,应于合伙契约内订明折合股数,以免争议。劳务之内容,并无限制,只要经营共同事业所必需即可。 劳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以劳务出资是与合伙应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征相适应的。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属于行为的一种,基于民法的物权理论,得作为物权客体的,只能是有体物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行为是不能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的。劳务既能是行为,自然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劳务既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那么,劳务由合伙人共有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民法上的共有乃是二人以上同时共享有一物所有权之状态。共有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而不能是行为,直言之,劳务不能成为共有的客体。 从劳务的法律限制机制上讲,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行为,仅是一种债权行为,如果合伙人未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即提供劳务,其他合伙人只能追究未依约提供劳务的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即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该违约人提供劳务。如果经其他合伙人请求,该违约人仍然拒绝提供劳务,合伙人只能要求违约人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违约人的劳务。如果认为劳务系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无疑是将劳务(行为)作为物权的客体。既然是物权的客体,当然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劳务(行为)的强制执行,无疑是强制执行拥有劳务的合伙人的人身,这是违反人身不得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基本法律原则的。 由于合伙人在以劳务出资时都必须将劳务进行评估,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入伙,于是,许多学者就认为劳务既能折算出相应的出资比例,这说明劳务仍然可以归合伙人共有。事实上,这种劳务折算比例仅仅是表明劳务出资人应承担的损益分配的份额,它并不是物,它透过合伙财产的总体而潜在存在,并非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因此它不可能形成共有。 实际上,合伙合同的劳务如同雇佣合同的劳务一样,付出劳务的人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要取得相应的对价-报酬,与雇佣合同不同的是,雇拥合同的报酬是恒定的,而合伙劳务的报酬则不是恒定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损益分配份额,这说明合伙劳务的报酬是一个变量,受合伙经营好坏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劳务出资的折算比例本身可给合伙人带来相应的财产—损益分配,但这一比例本身并不能成为共有财产。当然,劳务的提供与物质生产条件相联系,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后,该劳务总是要与其他合伙人的出资相结合,共同经营,形成合伙积累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已物化在合伙积累财产中,正如此,劳务出资人仍然可以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对合伙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于其以劳务作为出资加人合伙,则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受到合伙合同的拘束。当合伙欠有债务时,由于劳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物化在合伙积累的财产上,加之劳务对人身的依附性,离开劳务出资人的人身将不复存在,而基于法理,人身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于此情形,不发生用劳务抵偿债务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一定条件下,我们说用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劳务作为合伙出资,通过经营可以成为合伙财产,但它却不能用来偿还合伙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Q5:在个人独资企业里,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不可以,国家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不可以

不可以的,国家规定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物,专利技术等来出资。劳务不在这个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