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2022年(政府工作人员担任采购专家可以收劳务费吗)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2022年(政府工作人员担任采购专家可以收劳务费吗)

内容导航:

Q1:政府工作人员担任采购专家可以收劳务费吗

政府采购专家劳务费明确新标准

根据《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此外,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各方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Q2:支付专家劳务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现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Q3:政府采购专家费标准

一、代理费

1.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2.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3.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但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4.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代理费用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温馨提示:

1.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合规;

2.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不支付代理费将不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合规。

(限时免费领取高效制标宝典,关注我们“51中标了”,私信“制标宝典”获取!)

二、评审费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6.异地评审是指专门邀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形。本地专家从外地赶回来评审不属于异地评审,原则上不应报销差旅费。

温馨提示:

1.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评审费用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

2.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

三、招标文件费用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3.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Q4:采购人有没有权利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

采购人,对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对材料的购入相关凝问,有权进行复核。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

① 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②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③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④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⑤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Q5: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有哪些不同?

一、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编制费用的区别

    (一)针对对象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写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针对此条规定还明确说明发售费用不包括编制成本、评审费用,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纯粹是对招标文件发售行为本身支出成本的补偿。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针对其提供的组织招标文件编制评审会议、支付招标文件编制专家劳务费、招标文件统稿等与招标文件编制活动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与招标文件编制相关的招标代理服务在其营业收入上的体现。

    (二)确定原则不同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是对招标文件印刷、邮寄成本的补偿,不是营利性收入,因此其确定应以保本为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通过发售招标文件谋取利润。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范畴,属于服务价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实行市场调节后,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价格法》及其他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主确定,其本身也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营利性收入的组成部分。

    (三)支付主体不同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由任何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支付,而不论该投标人是否实际投标或最终中标。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组成部分,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通过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由中标人支付。

    二、区分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编制费用的意义

    区别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发售费用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实践工作中要根据上文分析的三点不同,相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收取这两类费用,保证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和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

    (一)严格按照成本确定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以印刷、邮寄成本的一部分为限确定招标文件发售费用,而不是按照经营性价格“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来确定,也不能以招标项目规模大小、重要程度、竞争情况等其他因素作为确定依据,更不能将招标文件编制的成本转嫁到发售费用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颁布过对招标文件发售费用进行限制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200 元/ 份;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 含5000 万元),300 元/ 份;5000 万元至1 亿元(含1 亿元),350 元/ 份;1 亿元以上,400 元/ 份。根据上文分析,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因此上述规定不属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仍然有效,但招标代理机构仍应注意遵守,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和仅允许收取印刷、邮寄费的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二)遵循价格法律法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编制费用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本质上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制服务的价格,其收取应遵循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价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价格法释义》针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提出“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其内部制度,提供与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全面信息,做好记录,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精益管理,细化招标文件编制的各个工作环节,实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的准确核算,为编制费用的确定提供充分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要注意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服务的技术含量和内在价值,在组织文件编制会议等程序性工作之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提出资格业绩条件、评审办法、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建议,提供市场格局和潜在投标人分析等文件编制背景材料,争取通过优质的服务收取较高的文件编制费用,避免恶性低价竞争,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转载自:比比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