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劳务合同可以签多久(建行短期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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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行短期合同工
刚毕业就能留到省分行,请问你是按照正式员工招聘的还是建行95533客服人员,如果是跟建行本身签订的正式劳务合同,还是很有保障的,如果是劳务派遣就不一定了
建行合同工分两种:中长期合同工(也就是正式工),短期合同工
1、被辞退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您犯了严重的错误或者根本不能适应您的岗位,一般不会辞退
2、主要就是这两种收入,绩效是大头,所以如果能到效益好的所柜,收入是很有优势的。在我这,某些柜台的收入甚至超越了二线中长期的收入
3、不负责保险和公积金
4、大学本科毕业就没有必要去考这个短期了,很不值得。虽然说有可能转正,但是机会渺茫
短期合同工现在都是派遣的了。
只是待遇和正式行员有很大的区别。
只要部门还在,无论长期短期都比较稳定。
过了试用期,要和你解除合同,是有补偿金的。
Q2:劳动合同到期,改签短期劳动协议
合同到期,任何一方都可以不续签且无责的
与你签短期协议可能也是对今后经济情况预期不定,为了以后不续约,也无责做准备,怎么会违法呢.
之前的合同到期,没有法律效力了,现在的短期协议才有效力,这个再到期了,为什么要给你赔偿呢,而且这跟原来的合同也没有任何关系
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切都从头开始了。可以续签也可以改签。
如果满足以下的条件,劳动合同期可以顺延:
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例如,女工“三期”期间、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
Q3:短期劳动合同制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哪个更稳定一些
1、短期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的法律关系,只是劳动合同期限较短,一般单位要交纳社保和公积金等;
2、劳务派遣属于不合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派遣制度,劳动者的社保在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3、对于短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优越性,需要区分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有劳动合同最好,可能会享受一些福利待遇,如果没有福利待遇的公司,差别就不是特别明显。
Q4:短期合同再签问题。
您可以放心,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签订两次合同后单位应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属于第三种,
另外现在在正规场合已经没有临时工一说了。改叫合同工或者聘用工。
正式工现在叫“合同工”,每3年或5年一签。
临时工现在叫“临时合同工”,每1年一签。
工作一样,但工资和代遇不同。
合同工是一年一年的签合同、挣钱挣的很少~但是“领导”却把你不当人一样的使唤~让你去干一些杂活!廉价的劳动力!
正式职工是正式聘用你~不用一年一年的签合同~挣钱挣的很多~但是是自己给自己当“领导”很少有人干活~指使合同工去干活的人!领导重用的人物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一,从您说的事实判断,不好得出这个企业属什么类型。
第二,您可能关心的问题,就是企业这么做对不对。
首先,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人是否仔细阅读合同范本,权利在自己,但从法律后果来说,您一旦签了字,合同生效后就是对您有约束力的。您自己选择不仔细看,而非别人不让您看,或者客观上无法看,那您得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对方应当给您仔细阅读合同的合理时间,否则是不适当的。
建议还是仔细看,或者有针对性询问对方自己关心的问题,如果阅读能力不好,可以请人代看或代读。出具合同的人只要给了您合同,您也有机会自己看,相应的他就没有必须向您宣读的义务。除非您提出了合理的要求,或者有针对性的问题,比如您说不识字,不读就不给签,或者工资怎么约定的,对方拒绝回答,那么对方的行为可能不适当,如果达到法定的事由,可能您能够主张撤销。
所以,首先,仅从是否仔细阅读以及是否宣读来说,不能说企业做得不对,只能说做得不够好。即便是很正规的企业,也不一定能够确保做到宣读合同,一来,可能影响效率,再者,一般范本还是较为公平合理的,或者说条款固定的,没有多少讨价还价和协商的空间。
其次,如果合同范本里的条款有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企业有提示和主动说明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提醒您注意或者给予必要的说明,是可以依法认定其无效的。
建议您将自己的合同和其他人的合同以及类似的国家范本对比一下,看看有无差别,然后再提出合理主张。
Q5:短期劳务合同要求那些东西哦?
你打的是短工,劳动合同本身对你的作用并不很大,也往往不签订合同,最重要的是选择用工单位一定是信誉比较好的,这一点并不难知道,不拖欠职工工资对你来讲才是至关重要的。
你在住院时入院是谁签的字,单位承认是他交的医疗费吗,如果承认就好办了,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委员会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单位会因他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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