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劳务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劳务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内容导航:

Q1: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你知道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法院怎么区分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雇佣)是指提供劳务者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的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者区别:一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为标的。劳务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不看重工作的过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工作过程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提供劳务者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监督和控制,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三是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工作的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

四是风险转移不同。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对此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搬家合同与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

搬家合同与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是搬家任务的完成。即使上海搬家公司提供了劳务,但如果不能完成搬家任务,仍不能得到搬家的报酬。而劳务合同一方的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力,即使不完成任务,雇佣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从承揽合同的性质上看,承揽方具有独立性。居民与上海搬家公司签订合同后,搬家的方式应由上海搬家公司自主确定,居民不能随意指手画脚。

在完成了任务后,居民付给上海搬家公司的费用,不是工资,而是一种报酬,且这种报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约定,上海搬家公司一般也要开具发票给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搬家公司是承揽方,工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并不代表个人。

近年来,购买房屋成了居民第一需求。为适应这一需求,各类搬家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地诞生了。在各类上海搬家公司的服务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如上海搬家公司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将居民的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发生车祸造成财物灭失,或不按时搬家等,这种纠纷一旦产生,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就成了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对这种合同正确定性。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有认为搬家合同是劳务合同、运输合同或服务合同的,笔者认为,搬家合同应是一种承揽合同。

有人认为搬家合同不需要原材料的要素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笔者认为,合同法并未规定承揽合同一定要具备有提供原材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将加工承揽合同改名为承揽合同,即此合同已不仅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定作方提供技术参数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很大的一个特征是合同标的特定性,这个标的一定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在市场上不可能大量供应,一般是由承揽人以自己的知识、技术和劳动来满足定作人的要求。而搬家合同正好符合这些特征,故笔者认为,搬家合同应归于承揽合同的大类为妥。

猜你喜欢

1.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2. 承包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3. 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区别

4. 劳动报酬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有何区别

5. 关于劳务合同的纠纷

6.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7. 劳动承揽合同

Q2:劳务承包是承揽合同吗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   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刘鹏推荐

承揽合同不是劳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Q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合同性质上来说,有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之分。那么法条适用方面就是两个方向的问题。就实质内容来说,个人认为没什么区别。

Q4:劳务外包承揽合同和业务外包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业务外包的优势 业务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独特的、难以被其他企业模仿或替代的核心业务,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企业业务外包具有两大显著优势: 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 第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 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核心业务上。根据自身特点,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某一专门业务,从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 实施业务外包,企业将集中资源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专业公司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更经济地完成某项业务的技术和知识。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强化了组织的柔性和敏捷性,有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 业务外包因能促进企业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能力,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创建和保持长期竞争优势,并能达到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所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日益受到企业瞩目。 这是虚拟企业经营采取的主要形式。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并把企业内部的智能和资源集中到那些具有核心优势的活动上,然后将剩余的其他企业活动外包给最好的专业公司。虚拟企业中的每一团队,都位于自己价值链的“战略环节”,追求自己核心功能的实现,而把自己的非核心功能虚拟出去。 如boeing——世界最大的飞机制造公司,却只生产座舱和翼尖;nike——全球最大的运动鞋制造公司,却从未生产过一双鞋,等等。业务外包的虚拟化合作方式,不仅使得企业不同产品生产的成本趋于较低、效率提高,而且还可以推动企业不断顺应市场需求嬗变的态势,降低风险,从而营造企业高度弹性化运行的竞争优势。 编辑本段业务外包存在的问题 业务外包出现的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可能会增加企业责任外移 由于在外包经营中缺乏对业务的监控,增大了企业责任外移的可能性,导致质量监控和管理难度加大。 2、可能挫伤员工工作热情 可能挫伤员工工作热情,导致员工失去敬业精神 在业务外包中,必然会牵涉到部分员工的利益,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工作被外包只是时间问题的话,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职业道德会降低,他们会失去对公司的信心和工作的原动力,从而导致工作业绩明显下降。 3、知识产权问题 特别是研究与开发之类业务外包。外包者所开发技术的专利、版权的归属问题通常是有企业与外包厂商双方协议达成而非法律规定,这就给错误和陷阱留下了很大空间 4、外包企业的忠诚度 外包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导致企业失控。但同时过分的依赖外包企业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 5、外包商选择问题 企业对于业务外包有许多中选择,挑选了错误的外包者能导致关键技术的失败,因而失去竞争的领先地位 编辑本段业务外包的特点 当前,业务外包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外包偏向于后台业务 新经济时代,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的基本准则就是能及时获取终端信息,随市而变。为了把握终端市场,把准市场脉搏,许多企业对前台业务,都是亲力而为,强化服务,而将后台业务,离市场较远的业务外包出去。 二是外包偏向于机械性业务 信息社会,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品种增加、批量减小,顾客对产品的交货周期、价格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满足个性化需求,已成为企业重中之重。为此,企业要将机械性、重复性的业务,通过数字化、软件化外包出去。 三是外包业务偏向于非现场业务 企业的重要业务需要现场作业,必须由企业自身完成,对于那些非现场的或者以网络为平台的业务,可实施外包。企业可以通过因特网,与合作伙伴之间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彼此的资料互换、信息共享。

Q5:承揽与劳务的区别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后被辞退,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违法辞退的,则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两倍给劳动者作为赔偿金。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

拓展资料:、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