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劳动纠纷仲裁受地域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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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方面的问题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应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法律依据之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Q2: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在已经被定性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3:劳动纠纷仲裁受地域管辖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是受地域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Q4:劳动合同争议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现有的情况是,合同签订地是在甲区,而A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乙区。 本律师代表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备依法起诉,但是面临的问题是,应该向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签约地甲区法院起诉,还是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律师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本案不能适用约定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法有明文,我们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顺利立案了。 虽然如此,本律师还是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可商榷之处:
1、虽然过去有将劳动合同专列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区别,但是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却是毫无疑问的。劳动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大类,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机构也都是民事审判第一庭(即所谓“民事庭”)。既然属于民事案件,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然也包括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的约定,虽然我国目前劳动案件适用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是劳动仲裁後的法院阶段,显然也是存在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的,而且也完全应该允许当事双方自愿选择(当然必须是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的。 2、查遍所有诉讼法律法规和书籍,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管辖法院的法定情形只有“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而“专属管辖”依法只有不动产案件、港口作业案件、继承案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争议、船舶污染、海洋勘探开发等少数几种情形,主要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劳动法若干问题解释》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一项新的“专属管辖”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排除当事人约定,这显然是有失妥当的。
Q5:劳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
劳务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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