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税[2015]78号(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条件企业名录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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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监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按季对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查验以下内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一)查看当日生产的产品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是否一致;
(二)实地查验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实物;
(三)查看原材料投料情况,抽查当天投料记录等资料。
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即征即退比例分别为100%、70%、50%、30%等。
Q2: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燃料是指什么
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燃料是指:利用综合利用的资源燃烧所使用的材料。特指在目录中列举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如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作为燃料生产电力,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目前国家财政部有相关文件,要求条件如下:
1.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2. 年加工能力在10000吨以上
3. 企业要有稳定的销售客户
4. 加工燃料块要符合当地发展规划要求
附件以上条件,国家财政会有相应补贴
Q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是属于免税还是减免
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即征即退比例分别为100%、70%、50%、30%等。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Q4: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条件企业名录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条件
企业通过此次现场审核,并列入国家工信部核准公告名单后,将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关于企业退税等的特殊优惠政策。
同问。。。
Q5:我们是一家收购废旧电池加工处理的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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