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保密协议范本(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劳务派遣保密协议范本(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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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

保密合同很多都不具备法律效应

你可以辞职走人,但你的所作所为会被保密协议所约束,你可以通过辞职得到你的个人资料,公司是没权扣押你的个人资料的;但保密协议你得不到,而且你还是得遵守保密协议,至于要怎么遵守就得明细到你们协议的具体条款了。如果你不遵守保密协议给你现在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他们有权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

Q2:公司签保密协议

可以签,没关系的,公司员工对公司都有保密的义务,离职后需要保密的应该对你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没有报酬的话竞业禁止等协议是没有效力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3: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档案、保密协议等)

1、应该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劳务用工的那些员工,并不受你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

2、员工不按法律规定离职的,你可以不给其办理离职手续,比如开离职证明、调档案等等,并不违法。(这不属于扣押证件、收取财务)见《劳动合同法》第九、第三十七条;

3、关于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的理解是,这个提前书面通知时间可以大于30日,但不得小于30日,即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上书面提出离职,公司也必须到期予以办理。但如果写在协议里,可能并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我建议你协议里可以先写上,顶多就是无效,不会牵扯到赔偿问题,无所谓。如果劳动者履行了不是更好吗?

4、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公司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但并未要求你们与劳务工签订协议。即便签订了协议,你们和劳务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该协议也不可能等同劳动合同。

其实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司法解释还没出台呢,政府给我们做培训时候也说现在有些问题不好定论,需要等司法解释出台才行。再等等吧,应该上半年会出台。

Q4: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上说要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这个是无效的,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约定,法律只是要求提前一个月

什么叫保密协议,只是对公司机密进行保密,怎么能规定到劳动合同期限上来,只要你没有泄密,这个就没任何问题。你已经上了一年半的班,那么这段时间的保密费是你应该得到的。

可查看劳动合同法

保密协议上说要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这个是无效的,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约定,法律只是要求提前一个月

什么叫保密协议,只是对公司机密进行保密,怎么能规定到劳动合同期限上来,只要你没有泄密,这个就没任何问题。你已经上了一年半的班,那么这段时间的保密费是你应该得到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一般业务员并不需签订竞业协议,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并不受保密时间的限制,一旦泄露企业机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订竞业协议人员限制时间最高为离职后两年,在限制时间内原服务单位需给予一定补偿。

请注意,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是两个概念,但一般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会附带签订保密协议。

Q5:关于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

首先如果这个单位确实存在竞业限制问题的话,你的朋友应当认真考虑,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你的朋友选择了这家单位,并且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在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那么劳动者也就有义务履行保密责任,当然就你朋友现在情况是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包含保密费用是存在问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单位没有在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就没有义务履行保密责任。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你朋友那里的问题不大,不过这样投机取巧的单位我个人建议你让你的朋友还有谨慎考虑,如果单位在一些财务凭据上作了手脚,也就是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保密费通过技术处理变成了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你的朋友就有危险了。

劳动合同法

那就要看你朋友所在岗位,是否有保密的必要。其它的先不谈。

如果你朋友想在哪个单位干,现在最好不要去劳动冲裁,否则这份工作就丢了。如果以后有一天你朋友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再去劳动仲裁吧。记住一点:当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想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呵呵,你明白了吗?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作用是让受竞业条款约束的劳动者在这一段期间能有基本的生活来源 或者说是体现其遵守竞业条款的一种价值体现 我感觉应该不能在工资中提前发放吧 不过暂时我没有看到有类似的禁止性法规 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勇敢去解除合同,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否则那些黑 老板常以为工人好欺负。